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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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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別怕,醫預法來幫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8
  • 資料點閱次數:930

生活與法律-醫療糾紛別怕,醫預法來幫你!

大家好,我是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玉華,今天非常榮幸接受美麗的堯堯採訪,在空中與大家相見,我在臺高檢署是負責醫療糾紛這項業務,每個人可能一輩子不會上法院,但是大家一定有到醫療院所看病或打疫苗的經驗。所以今天主要向大家介紹如果本身或親友遇到醫療糾紛或醫療爭議,解決的法律依據,以及遇到或看到醫療暴力,應該怎麼處理的流程。

我們都知道醫療爭議讓醫病痛苦,進而影響醫病信任,不利於民眾就醫環境。醫療糾紛事件,其實有三個特性,二低一高,低起訴率、低定罪率、高辦案日數,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醫界、法界及病人家屬,甚至衍伸出醫病法三輸的局面。所以為促進醫病和諧,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總統已公布「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去(113)11日新制正式施行,希望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例如最近急診醫師流失嚴重、另外婦科 、外科、急重症、神經外科等等人才也是)及如果醫療糾紛也會造成醫師不敢積極治療,防衛醫療增加等問題,這都不是大家所樂見的。

衛福部的前身也就是衛生署在民國89年即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並從106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所以多元雙向就是衛生局在做調處的時候,由兩位委員來調處,這兩位委員一位是醫界一位是法界互相配合,所以近年法院受理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然而這個試辦計畫當初只有在台中、台南、彰化與高雄試辦,效果不錯,所以催生醫預法的實施,醫預法的目標是為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全文共計45條,他的名字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是有典故的,醫療事故預防擺在前面,意味著主要是強調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先將土石流的上游防堵好,那麼下游的醫療爭議才會變少,才有餘裕處理醫療爭議。

醫預法重點如下:

一、溝通關懷: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受限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

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爭議調解過程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

三、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之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

衛福部表示,醫預法係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為目標,鼓勵自主發掘問題追求改善,因此,本法明定關於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所為之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之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住要是鼓勵大家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勇於關懷主動關懷,在調解過程中,積極參與調解,所以如果當事人之一方沒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罰錢(行政罰緩),希望大家都到場調解,且法律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或審理中應該移付調解,強制檢察官或法官(不論民事或刑事案件)應該先將案件移付給調解會調解,是強制規定,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例如,醫事機構應指派具決策權的代表參加、應該對涉及訴訟有關員工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醫事機構不能妨礙同仁進行調解或因為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而給予不利的處置。

四、民眾如果遇到醫療事故解決方式

1.醫院主動啟動關懷機制:關懷過程中所為的陳述不能當作證據使用,主要是鼓勵醫院放心關懷、主動關懷,了解民眾的需求,避免衍生糾紛、爭議。

2.如果事故演變成糾紛、爭議:由衛生局調解會先來處理。

QA:調解過程是否會收費?不收費。

QA:民眾想知道醫療爭議的原因,有什麼管道呢?可以先自費6000元申請「專業諮詢」,如果是低收入戶符合一定資格就不用付費,或請調解會送「爭議評析」,爭議評析是調解會依照案件狀況在調解過程中,判斷有無送評析的必要,所以發動權在調解會,不會另外收費。

QA民眾就是信任檢察官才提告,結果還是要先送去調解,請問調解時當事人一定要到場嗎?

是的,醫預法希望先用非訟的方式處理醫療糾紛,不要那麼快就進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因為訴訟過程是非常漫長又煎熬。所以醫預法第42條有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處300015千元的罰緩,提醒大家如果真的有事無法過去,一定要事先附理由請假。避免被罰錢。

再者,因為醫療爭議非常專業,也可以請專家例如次專科醫生到場協助說明,我們希望落實先有真相在來調解。民眾想要了解醫療的完整過程、真相到底是什麼,了解後,或許心中那塊大石頭也就放下,或許道個歉、慰問一下也就釋懷,兩全其美。

QA:調解成立的法律效果?

調解成立要送法院核定,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QA很多民眾擔心調解如果不成立,如果是告訴乃論的案件,會不會影響提告的6個月告訴期限?擔心萬一調解會拖過6個月,就無法提起告訴?

醫預法第16條第3項有說明,民眾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的隔天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是為從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所以,可放心去調解,不用擔心告訴逾期的問題。

QA:醫預法成立前醫療爭議是怎麼處理的?

送衛生局調處或私下和解或到醫師公會和解,或提告,但是調處與調解最大不同,在於調處成立的效果類似和解,不具有民事確定判決的效力,如果對方事後反悔,是沒有強制力。

另外如果就醫時,看到醫療暴力,可以馬上打110,警方會將此類案件視同重大案件看待,會馬上派人到場處理,將現場的危害立即排除,恢復原本就人的環境。因為人命關天,每分每秒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維護醫療場域的安全,是我們非常非常重視的一環。

有關醫預法的部分,民眾可以到衛福部、衛生局、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等相關單位的網站去了解,並下載相關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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