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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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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洩的秘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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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不能洩的秘密

大家好,我是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舒怡。

周杰倫曾經自編自導自演一部電影「不能說的秘密」,造成轟動,秘密不能說,但在法律上秘密更不能洩,今天要來談談洩密。

一、法律上的秘密有哪些:

(一)私人秘密:個人秘密(刑法第315條)、業務秘密(刑法第316條)、工商秘密(刑法第317條)、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18條)

(二)國家秘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國防秘密以外之公務秘密。

 

二、公務秘密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者,除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外,且應視其當時身分、所洩漏機密之內容、有無對價關係等情節,分別適用刑法或相關之刑事特別法予以論罪科刑。公務員依法所應保守之秘密,包括國防上應保守之秘密、軍事上所應保守之秘密、經核定的國家機密、職務上所保管或持有之公務秘密等,實務上最常發生且與公務員攸關的違法類別,為刑法132條「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300 元以下罰金。」依該條文內容,分項析論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體為「公務員」

公務員之定義明定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為最廣義之公務員定義,不以有無經考試、銓敘、任用為準,只要符合相關身分而有法定職務權限、授權、委託等法令規定即為已足。

(二))犯罪手法為「洩漏」或「交付」

1、洩漏:使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洩漏之方法並無限制,以公開或秘密方式進行均可,如張貼公告、公開提示、秘密傳閱、透過科技設備傳輸、口頭或電話告知等,重點在於使應屬秘密之內容,讓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

2、交付:將應秘密之物移轉予不應持有之他人管有,交付之方式亦無限制,親自交付或託請他人交付均可。

(三)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

1、國防:係指國家為對付外敵所籌備之一切軍事上設施,包括顯在武力及可得動員而為戰爭之潛在武力。

2、應秘密: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該等秘密之必要。例如:保六維安員警洩漏總統未公開行程。

3、但已經洩漏之秘密,不屬秘密;另亦須視事件之性質,判斷其是否屬應秘密之資料及內容,如尚在進行調查或偵查之犯罪案件、稅務違章案件之檢舉人、公務人員考績獎懲評定會議發言情形、尚未決標之政府採購案底價、人事甄審、考試評審紀錄、評估階段之政府重大措施等。

4、文書:係指表示意思時用以記載或證明其內容之物,須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久性及意思性,包括函文、書籍、 紀錄、表報、單據、計劃書等;

5、圖畫,則包括設計圖、工程圖、地理位置圖等。

6、消息:指未形諸於文字之言語訊息,如以口頭或電話轉知應秘密之內容等。

7、物品:屬概括之規定,其顯現存在方式為前述文書、圖畫、消息以外之其他物品,均屬之,包括電腦磁片、影音視訊、數位電磁紀錄、照相底片、錄音(影)帶等。

8、上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須為公務員所製作或職務上所掌管持有、或為其職務上所知悉者,其性質係屬公有。

(四)故意、過失皆有處罰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內容,處罰故意犯,同條第2項則是處罰過失犯,即公務員因過失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例如:員警在非執行公務情況下查詢他人戶籍資料,並將資料洩漏予第三人,是故意行為。若員警不慎洩漏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將檢舉人個資遺留在值班台而遭到民眾偷拍上網,是過失行為。

(五)非公務員亦有處罰

刑法第132條第3項,追究非公務員故意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責。非公務員亦有可能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例如:律師於檢察官偵查中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委聘為辯護人陪同在場,所得知之偵查作為與案情進度,於該案件尚未偵結起訴或作成處分前,相關內容係屬不可公開之秘密,對外洩漏或交付,將可能影響特定人之權益,甚至危害其安全,或是使司法機關之偵查、調查作為曝光。

 

三、防範

(一)機密管制

洩密不僅是信任的問題,更是風險控制的問題。現代通訊軟體發展迅速,即時通訊軟體傳輸資料在轉瞬間即可完成,更容易達成洩密的犯罪,應強化機關內部保密管理。

(二)保密宣導

保密是全面性與全體性的工作,凡是知悉機密的人,都負有保密的責任,不要因為一時金錢誘感而洩密,觸犯刑責,因小失大,全面提升全民保密教育意識。

(三)提高警覺

即使私交再好,遇公務上有利害關係時,必須要有所警覺,因保密意識不僅是遵守規定,還包括內心對「不該說、不該問、不該看」的事不去觸碰之認知,因而與我們業務無關,不應該知道的機密,皆應避免去探聽,更不可猜測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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