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性影像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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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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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數位性影像相關刑事責任
據統計,數位性影像犯罪加害者以網友為多數,其次為前任或現任伴侶,加害者動機常為勒索、報復。被害人易因涉世未深,遭勒索後受有更大損害。
近日有校園同儕拍攝他人洗澡影像並散布者,為避免、減低傷害,有瞭解現行相關刑事責任之必要。
問題一:刑法上所規定「隱私部位」與「性影像」,有無不同?
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隱私部位」,指個人不欲人知、不願意公開於他人或公眾之部位。通常為衣物遮蔽之部位。無故竊錄他人隱私部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刑法第28章之1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及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條文及刑法第10條修正(112年2月10日生效)依照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為「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刑法性交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而依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
如果是意圖營利、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他人觀覽,將他人相片移花接木,製作不實性影像,依刑法第319條之4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所拍攝臉部身體特徵足供辨識個人特徵者,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屬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
問題二:拍攝未滿18歲之人性影像,有無特別規定?
有。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文第2項規定招募、引誘容留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如為違反本人意願等方法,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上揭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問題三:性影像不是我拍的,轉傳是否會被判刑?
會。依據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即複製)、散布、傳送、交付、公開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若轉傳為未滿18歲之人之性影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四:遇到恐怖情人,我該怎麼辦?
若(曾)同居,受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者,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報警求助;無(未曾)有同居關係者,可報警求助,釐清是否涉犯傷害、恐嚇、妨害性自主,甚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責任。
若有未經同意遭拍攝性影像情形,依刑法第319條之1規定第1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脅迫拍攝性影像者,依同法第319條之2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而違反意願為性交行為,屬加重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問題五;我被下藥了,該怎麼辦?
請保全身體及周邊事證,包含藥物跡證、當時衣物等,儘速報警並至醫療院所驗傷採證,確認藥物種類及傷勢。
問題六:如何移除下架性影像?
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請下架(https://siarc.mohw.gov.tw/)、留存事證並報警。
結語
請勇敢說「不」。
不拍攝、不散布、不持有不法性影像,勿受情緒勒索提供或轉傳性影像。不尊重他人隱私之人,無交往價值,徒受傷害。
若有知悉親友被害,請給予關懷支持,取代指責。
被害人請勇於求助,降低自己及其他可能被害人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