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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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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場風雲,絕不放水」——打假球與運動賭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8-06
  • 資料點閱次數:786

生活與法律-「球場風雲,絕不放水」——打假球與運動賭博

守護公平競技的榮耀,用法律對抗假球陰影,關心運動賽事公平與法律制度的好朋友過來!

運動帶來熱血,也凝聚全民的情感,但如果在場上出現了「假球」、在網路上充斥著「非法簽賭網站」,那麼原本單純的熱情與比賽的榮耀,可能就會變了調。

今天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正皓檢察官,來為我們深入剖析「假球行為的手法與法律責任」、「網路簽賭是否違法」、「合法參與運動刺激的方式」等重點議題。
希望透過節目,我們不僅能提升對運動公正性的認識,也能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拒絕陷入賭博陷阱。

Q:什麼是「假球」?
打假球是指在體育比賽中,選手、裁判或其他相關人員有意地進行與比賽結果相牴觸的行為,以獲取非法利益或進行賭博等目的。
假球可能包括故意失誤、漏判或是做出不正當干擾比賽之行為,以改變比賽結果。
假球行為損害了體育運動的公正性和競爭性,對比賽、對選手、對觀眾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因此,假球在我國以及大多數國家都被視為違法行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Q:假球進行的方式類型分為哪幾種?
假球的進行方式很多,至少可分成下列幾種:
第1種.故意犯規或失誤:
球員或球隊可能會故意犯規或失誤,導致對方球隊得分機會增加,以改變比賽結果。例如,棒球比賽投手在滿壘時故意暴投或投觸身球讓對方進壘得分,或野手在壘上有人時故意漏接讓對方跑壘推進。或籃球員在關鍵時刻或讀秒階段故意漏球。或足球員故意惡性犯規或連續兩張黃牌得到紅牌,或守門員故意失誤漏球或將球傳給對方球員,讓對方得分等等。

第2種. 故意錯失機會:
球員或球隊可能會故意錯失得分機會,例如棒球打者在得點圈有人時故意揮空遭三振,籃球員在關鍵時刻或讀秒階段故意出手不進,足球員進攻時在對方守門員來不及回防空門前故意射偏或錯失關鍵射門機會。

第3種. 不公正的判罰:
裁判故意給予偏袒某一方的裁決,例如棒球比賽好壞球的判斷明顯不公,籃球或足球比賽不公正判罰球,或對某一方的犯規過度寬容。

第4種. 賽事操控:
賽事操控通常是由簽賭集團來實施,透過收買球員、教練或裁判,來操縱整個比賽的結果。
打假球是違反體育道德和違法的行為,對運動的公平性和信任也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這也是檢調單位嚴加查緝的犯罪行為。


Q:假球類型只限於職業運動嗎,如果是盃賽型(學生)賽事,是否也會受到相關刑責?
假球行為不僅限於職業運動,有時也包括杯賽型或學生賽事,尤其只要杯賽型或學生賽事有獎金、獎品或是有人把它作為賭博的標的時,就有可能會有假球行為發生。無論是職業還是非職業的運動賽事,只要故意操控比賽結果或故意破壞比賽的公正性,都可能觸犯相關的法律。 我國對於假球行為設立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禁止操縱比賽結果或詐取相關財物,以維護運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假球行為不僅違法,也破壞了運動的本質和價值,對運動界的形象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不論是職業還是非職業賽事,都不應有任何形式的假球行為,以免觸法。


Q:民眾在網路「球版」下注,是否會觸犯法律?我們在瀏覽入口網站時,有時會跳出588 娛樂城、九州娛樂城、天翔曼尼麻將、博樂等博奕網站,或是以提供體育賽事項目投注,或以線上麻將、撲克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又或是以棒球、籃球、足球等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聚集會員之運動賽事賭博網,此種在網站上註冊會員,儲值遊戲幣,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之賭博網站,通常會標榜隱密性、便利性,甚至強調不會被警察取締的安全性。

但是,網路簽注,究竟有沒有犯法?
我國法律對賭博的處罰區分為消費者也就是賭客,以及經營者也就是賭場負責人兩部分。首先,就「賭場」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268條,只要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向來實務見解認為,所謂「供給賭博場所」,只須提供特定處所或聯繫賭客在一個空間內從事賭博行為就算是。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或電腦網際網路均可作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處為要件,所以不論是成立網站、提供網址,或是後端平台設計、設置賭博版、協助賭博資金會算等等,均屬於《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處罰之範圍。

其次,對「賭客」處罰,則區分是否「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刑法》第266條處罰的是「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罰3萬元以下罰金;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最高可以罰9千元罰鍰。也就是在公開場所賭博是刑法的賭博罪,若在非公開場所賭博,則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的問題。

而「網路」賭博,到底算是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還是算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在110年12月28日以前,很多法院判決都認為在電腦網路賭博是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不能以《刑法》第266條賭博罪處罰,只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科處罰鍰。

但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網路賭博行為在《刑法》第266條新增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該條文於111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換言之,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縱使是以手機、電腦等登入網站,再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在網站簽注賭博,不論是跟線上不特定賭客對賭,或是依網站標示內容下注網站所開出之籃球、足球、棒球等各項運動賽事勝負,都會成立賭博罪。因此在網路「球版」下注,依現行刑法規定,是會構成賭博罪。
因此民眾在選擇消遣方式時,不可不慎,千萬不要因網站上誘人的保證,按下連結,誤觸法網!


Q:如果想參與球賽的刺激性,有沒有什麼合法管道可以來參與比賽?
如果想要參與球賽增加刺激性,可以買合法的台灣運動彩券,臺灣運動彩券,是以棒球、足球、網球、排球、高爾夫球、賽車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的彩券。
我國運動彩券自97年5月起發行,運動彩券的發行,不只是單單為了要打擊非法賭博,還有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的長遠目標,因為運動彩券的銷售收入,都有固定的比例提撥至國家運動發展基金,是政府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的資金來源。
因此透過買臺灣運動彩券來支持自己喜歡的運動賽事,除增加參與球賽的刺激性外,還可以為國內運動產業累積更多的發展基金,也不會像在球版下注一樣構成刑法賭博犯行。


Q:打假球會面臨什麼樣的「刑事」以及「民事」後果?
(1) 刑事責任:
球員受他人利誘、恐嚇或脅迫,而與簽賭組頭或賭客共同配合在比賽中故意作假放水,致發生組頭或賭客設定之勝負結果,此種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若被查出係常態性與組頭或賭客掛勾在比賽中放水作假,甚至可以數罪合併處罰,其刑度最重可達三十年。
  
此外,除了刑法的詐欺罪之外,還有
2.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今年6月17日修法)
第一項:「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比竇之場次若屬於運動彩券所指定之標的賽事,該場次之放水作假之參與隊職員或球員,則依據該條例第21條之規定,最低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到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有營利之意圖或有三人以上共犯,最低刑度為三年以上,最高可處到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度很重。而且處罰未遂犯。另外,如剛剛所講的,若有多場次放水作假者,數罪併罰後,最重可併罰到有期徒刑三十年。

另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也有一樣的規定
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
第2項:「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第二項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如下:一、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二、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2) 民事責任:
打假球之球員
1. 對所屬球團之責任:球團可依契約相關規定對球員解約,並
請求賠償損失(包括票房減少之損失、該球員之商品滯銷之損失),如有違約金之規定,得請求違約金。
2. 對聯盟責任:若球員所屬球團有參與聯盟組織,該聯盟可依據所受實際損害及所失之預期利益,計算損害之金額,向放水作假之球員請求賠償。
3. 對轉播單位及贊助廠商:若有因此而形象受損,亦可對球員請求損害賠償。

(3) 體育道德責任:
參與打假球的行為除了會導致球員的個人信譽受損,並對球員個人形象和職業生涯產生負面影響。球團也可以開除球員,球團或聯盟甚至可宣布永不錄用,而各體育協會可於該項目中予以除名。


Q:如果只是仲介者,並沒有配合打假球,是否也會有相關刑責?
球員、隊職員或是球員的親友,居間媒介利誘球員配合簽賭組頭或賭客作假打假球,一旦被查獲,該居間媒介者,儘管沒有直接參與假球行為,但幫助或協助他人進行假球的行為也被視為犯罪,仍然會構成刑法詐欺罪、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共同正犯。因為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也就是仲介者只要跟球員及組頭間有犯意的聯絡及行為的分擔,就會成立刑法詐欺罪、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共同正犯,刑責和打假球的球員一樣。

 


聽眾問題
1.假球犯罪為何在法條中可以視為詐欺罪,而不只是違反體育倫理?
解析:假球行為看似只是場上的不誠實,但本質上是一種「詐術行為」。
當球員或裁判故意操縱比賽結果,例如放水、放球、假受傷、製造失誤等,其目的往往是讓外界(觀眾、球隊、投注者)誤信賽事的真實性。
這種行為導致「受害者」——例如投注者、球團、主辦單位——陷於錯誤並產生財產處分行為,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補充舉例:
一場假球比賽中,觀眾下注支持實力較強的一方,但因球員收賄放水導致爆冷,觀眾因此財產受損,這就是利用詐術使人財產受損的行為。

2.學生盃賽也可能涉及假球與簽賭嗎?是否有實際案例可參考?
解析:
雖然學生盃、業餘賽看似與職業無關,但其賽事一樣可能成為簽賭集團操縱的對象。因這類賽事知名度低、監管相對鬆散,反而更容易成為犯罪溫床。
實際案例:
台灣某地曾出現高中棒球簽賭案,有簽賭集團鎖定青少年比賽,誘導選手以小額報酬進行放水行為,並透過人頭帳戶大量下注,企圖獲利。
提醒:家長與學校單位應強化法治與誠信教育,防止選手因年輕涉世未深而被犯罪集團吸收。

3.非法網站常打著「不會被抓」的廣告口號,民眾該如何辨別其真偽?
解析:凡是未經台灣財政部許可的簽賭或博彩網站,即為非法。
即使其網站外觀專業、標榜海外合法執照(如菲律賓PAGCOR)、甚至有App下載,也不代表在我國是合法的。
辨識方式:
✅ 合法:台灣運動彩券(由財政部授權發行)
❌ 非法:所有其他博彩網站,不論是否註冊於國外,只要未經政府核准,都屬於違法。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66條,參與非法賭博、經營賭博、招攬他人簽注皆屬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266條修法將網路簽注納入,有何重大意義?
解析:過去《刑法》對賭博罪的適用,多限於實體賭場或現場行為,而現今網路與通訊工具興起,賭博型態早已轉向線上、匿名、跨國平台。

修法重點(2023年通過):新增條文明確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訊設備」從事賭博行為列為犯罪,讓檢警有法律依據追訴線上賭博行為。
意義:這代表國家開始正視數位賭博犯罪,強化對數位風險的防制與法律適用的現代化。

5.目前檢警查獲網路賭博的手段與通報機制有哪些?
解析:網路簽賭案件大多牽涉到跨境金流與匿名平台,因此檢警需結合多種科技工具進行偵辦。
常見查緝手段:金流監控:追蹤異常帳戶與電子支付平台。
IP位置分析:比對可疑登入行為與異地連線。
假帳號誘捕:檢警偽裝下注進行蒐證。
第三方金流管道追查(如LINE Pay、ATM虛擬帳號)。
跨境司法互助(如中國、菲律賓境外機房聯繫封站)。
民眾可透過:165反詐騙專線 / 地檢署檢舉信箱 /警政署刑事局舉發平台

6.除了法律懲罰外,政府目前有無其他防制或宣導機制?
解析:
打擊假球與賭博犯罪不能只靠處罰,預防與教育更是關鍵核心。
目前推動中的宣導與制度:「運動誠信平台」:由體育署設立,負責運動員誠信教育與聯盟合作。
教育部校園法治宣導:將反賭、反詐納入學校課程與講座。
地檢署進入校園宣導(如本場講座):
強調法律責任
模擬簽賭誘因情境
分享真實案例與反思
建議:媒體與社群也應共同合作,減少對非法博彩的包裝與美化,讓年輕人看見風險,而非「獲利機會」。

《刑法》第266條新增哪些賭博行為?
以網路、電信設備從事賭博 強化數位賭博犯罪的處罰依據。

合法參與賭盤的方式是?
購買合法運動彩券 由台灣運彩公司發行,透過實體與線上合法管道。

只當「仲介人」沒參與比賽,還會有罪嗎?
會,有共同正犯責任 例如安排球員放水、接觸簽賭集團。

假球行為可能面臨哪三種責任?
刑事、民事、道德責任 包含詐欺罪、賠償損失、終身禁賽或社會譴責。


Yoyo 說~
一句提醒,保護自己也保護球場:
「每一場假球,都是對公平的背叛;每一次下注非法網站,都是離法律更近一步。」「刺激來自比賽的未知,而非下注的風險。合法投注,安心觀賽。」「別讓勝負由金錢決定,讓實力說話,才是真正的比賽精神!」
謝謝大家今天的熱情參與與聆聽。
我們希望透過節目,不只讓大家了解「什麼不能做」,更重要的是「為什麼要拒絕」!
每一場公平的比賽,都是無數選手流汗拼搏的成果;而我們每一個人的選擇,就是守住這份榮耀的關鍵。
讓我們一起拒絕假球、遠離賭博,讓體育回歸初心,也讓法律成為我們共同守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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