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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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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8-27
  • 資料點閱次數:246

生活與法律-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

最近新聞熱門話題之一就是台積電公司最先進的 2 奈米半導體製程營業秘密的洩密案件,尤其又與日本設備供應商有關,所以各大媒體有諸多猜測與分析,是否是日本相關產業想來竊取營業秘密,好與台積電競爭呢?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 18 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慎重表示,因為全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不便針對此案件進行任何評論,不過任何案件如果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技術,如果證據明確,必會要求檢調及司法部門加速辦案,可見該案件的重要性。

 

大家或許會感到奇怪,營業秘密不就是工商業上有關營業的秘密嗎?為何會與國家安全有關呢?我們先從《營業秘密法》的規定來看,該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這就是一般工商業界的營業秘密。

 

但是有些營業秘密已經不是單純工商業上的運用或營利,而是牽涉到國家安全的層次時,那就成為所謂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了。

我們來看看《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的規定: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
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所以從上開法條規定,就可以知道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定義為何了。

簡單說,這些營業秘密如果發生前面法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就有動搖國本的危險囉!

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還要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定期檢討,例如本件 2 奈米製程就是由經濟部主管。

至於審查是否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則依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主管機關協助司法案件技術審查認定作業要點」來進行,以利主管機關審查確認。

此涉及若認定屬一般營業秘密案件,將由該管地方檢察署偵辦;但如果事涉國家安全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則由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來偵辦。

 

希望今天的介紹能讓大家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有些基本的瞭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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