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人身安全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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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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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跟蹤騷擾防制法,人身安全多注意
- 觀念
跟蹤騷擾,被迫影響、更改作息,違反意願,豈有浪漫。
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維護人格尊嚴。
- 常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干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有害名譽、濫用個資
- 侮辱言語、動作(三字經、你他媽都不配合、廢物、大量傳送簡訊等)
(二)至工作場所守候(找人)、堵人、尾隨
(三)社交軟體持續張貼不雅留言(例如:連續貼文標記被害人)
(四)電話、簡訊干擾(奪命連環扣、夢到你、無聲電話)
(五)要求約會、聯絡或追求(大量傳送簡訊,例如:當我女友、約會、單獨出來…)
(六)持續寄送禮物(花)
(七)寫信、紙條
效果: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罪
第2項加重跟蹤騷擾罪: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可能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散布私密照等罪競合
若有身體觸摸,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法第224條
若無反覆持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三、跟蹤騷擾保護令
警方經調查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依職權或聲請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
被害人(若為未成年、身心障礙、難委任代理人者,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姻親為被害人聲請)警察機關、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效果: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期限2年,期滿前得聲請延長
一、禁止相對人跟蹤騷擾行為,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違反:第19條違反保護令罪
若為家庭成員,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則由被害人、警察機關、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毋須告誡先行)
四、應警覺情形
1.相信直覺,避免合理化對方不尊重之行為
2.明確表示意願,避免誤會或曲解
五、結語
違反意願、強迫地跟蹤騷擾示愛,非但讓被害人身心感到壓力、害怕擔心拒絕遭遇不利,加害人亦因為耗費時間費用仍遭拒絕,自認人財兩失,可預見心生懊悔,可能因心智不成熟惱羞成怒,衍生後續犯罪。
此種行為,實際上並無任何人獲有利益,卻潛在有升級成嚴重人身自由侵害危險,因此,跟蹤騷擾在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立法例均設置法律規範之。
說「不」就是「不」,請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