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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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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兩三事不可不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24
  • 資料點閱次數:37

生活與法律-聘僱外國人,兩三事不可不知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46條修正草案,包含80歲以上長者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醫療機構評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法令今年初經總統令公布,勞動部與衛福部歷經半年時間多次會議研擬衝擊配套,並於

今年729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政策81日正式上路。

依據勞動部相關資料,81日前聘請外籍看護工的中重症家庭約19.7萬;而80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輩大約有53萬人,而7079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12萬人,預估就業服務法46條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10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新法通過後,陸續已有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有重症家庭反映,最近家裡原本穩定工作的外籍看護工突然要求加薪,甚至希望能轉到照顧工作更輕鬆的家庭,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也廣告「80歲以上免評申請外看」,爭搶申請案源,將加劇棄重擇輕現象。

在新法修正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意思就是(1)80歲以上,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2)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對此勞動部提出了六點因應方案:

一、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免評申請、審查許可、引進移工至聘僱管理,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1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7日;另年滿80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則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7日。

二、擴大重症多元免評資格:為了讓重症失能者可用現有醫療證明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不用再重複評巴氏量表,經多次諮詢醫學團體與長照專家,再次擴大多元免評新增3對象,包括: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及過去1年內曾聘僱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未來僅需檢附1年內有效證明即可申請,落實簡政便民。

三、重症家庭國內承接最優先: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同時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20小時即可順利轉任。另外重症家庭也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四、協調來源國增加量能確保品質:勞動部已努力與4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輕重分流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5)。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五、補足第一線執行人力:因應新法上路可能增加10萬人的申請量,在處理申請案件第一線行政人力總共增加188人,以落實「重症分流優先處理」,不讓重症申請案產生延宕。

六、擴編預算支持看護家庭:勞動部擴編11.8億的預算,協助重症家庭渡過照顧空窗期提供擴大喘息與短期照顧服務,及製作「外籍家庭看護雇主權益手冊」提供聘僱注意事項及支援服務,並擴大LINE@移點通服務,提供家庭雇主個人化功能,即時推播聘僱移工的重要資訊。

   在實務上由於外籍家庭看護工通常需要長期陪伴家中長者,外籍家庭看護工是否能融入家庭或彼此相處和睦,匯市雙方考量的一大重點,因此部分仲介業者會打著可以試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幾天,試用不滿意可隨時換人,滿意後才簽約的口號招攬生意,實則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第一次辦理或名下無外國人者)應於預定招募外國人前6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而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名下有外國人者)應於聘僱期滿前4至5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在填具【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各縣市長照中心、至台灣就業通網站辦理國內求才或應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等到取得招募許可引入外籍家庭看護工,繼而再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聘僱許可,等到一切都通過後,才能正式聘僱特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當中並沒有允許試用哪一位外籍家庭看護工幾天的規定,所以如果以試用為名,在上開程序前先「偷跑」,就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的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一次違反可以處新臺幣15萬元

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於5年內再違反者,則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雖然違反上開規定的常常是聘用外籍移工從事工地或是小吃等商業活動的雇主,但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情形,也必須遵守這個規定,所以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真的要小心謹慎,切莫因小失大。

 

    另外大家耳熟能詳,卻可能不經意間就觸犯的規定是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比較容易踩到紅線的除了「未經許可在國內從事演講等工作」的情形,無論工作有償或無償,都是違反上面的規定,另一個目前非常常見的情形就是以「語言交換」為名,聘請在台外籍人士擔任個人外語家教,這樣的內容也已經構成了未經許可在國內雇用外國人工作的條件,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依同法第68條規定,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而受雇的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上面的規定或許會讓人覺得情輕法重,但就業服務法對於外國人的規定,本在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不過在案情相對極輕微的案例裡,或許可以讓主管機關有更大的行政權限取酌定是否裁罰及其金額,以符事理之平,也能讓本國人同受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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