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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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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相關犯罪之刑事責任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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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性相關犯罪之刑事責任簡介

一、性犯罪之定義:

「性犯罪」是指任何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利用對方無抵抗能力等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是合意的性行為,如果一方未滿16歲,也屬性犯罪的範疇。

依照刑法第10條規定,「性交」不只限於用性器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

「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

 

二、性侵害犯罪的類型包含

(一)強制性交、猥褻

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強逼男、女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構成犯罪。

(二)乘機性交、猥褻

利用他人「精神、身體、心智」上的缺陷或障礙,乘他人不知、不能抗拒的時候進行性侵害犯罪。

(三)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

即便對方主動、願意,只要與未滿16歲人性交、猥褻,都屬於性侵害犯罪。

(四)濫用地位進行性交、猥褻

透過地位上的優勢間接逼迫對方與自己性交、猥褻,如: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屬於性侵害。

(五)劫財併劫色

擄人勒贖、強盜的過程中,對受害者一併進行強制性交者,構成刑法第348條、第332條、第334條的犯罪,屬於性侵害犯罪。

 

三、性侵害犯罪與性騷擾的差別

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區別在於行為的嚴重程度與是否涉及性交行為。 性侵害是指違反他人意願,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的行為,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性騷擾則是指不受歡迎的、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可能會影響個人尊嚴、學習或工作,但並未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程度。

至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也就是性騷擾行為中的強制觸摸行為,則是有刑事責任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四、「你情我願」會構成性侵害嗎?

性自主權,以 16歲為界線

(一)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1.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為告訴乃論罪,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者考量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增訂第227之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

例如:若皆未滿16歲男女自願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之1條,雙方均同時是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包含未滿16歲的男女雙方,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五、如不幸遭受性侵害時,有哪些保護被害人的作法:

(一)事件發生時:(整理自司法警察機關之建議)

 

1.保持鎮定:不要刺激對方,設法讓他也冷靜下來,以免火上加油。

2.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分。

3.視現場狀況大聲呼救:大聲呼喊「失火了」(譯音),引起其他人注意。

4.快點避開:離開現場到一個安全的地方,找鄰居幫忙或到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

5.去找警察:到警察局找警察處理,協助送醫或庇護中心。

6.牢記加害人各項特徵。

7.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觸摸任何現場器物。

8.先加穿一件外套或大衣,原穿著之衣物不要更換。

9.不要清洗陰道以便採得加害人的毛髮、精液。

10.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以蒐集證據。

(二) 在地檢署方面(整理自臺北地檢署網站):

1.由專股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2.原則上會單獨傳喚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也會於傳票或通知書後,把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上。

3.訊問被害人以一次訊畢為原則,提高詢(訊)問者的同理心,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但有必要,仍需要傳喚被害人釐清。

4.如果是兒童或心智障礙的被害人,可由具相關專業之人士在場協助訊(詢)問。

5.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將立即通知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6.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不公開。

7.相關結案書類使用代號,避免被害人身分曝光。

8.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不記載案由。

(三)在法院方面(整理自司法院網站):

針對性侵害案件有下列保障手段,以避免被害人受到2度傷害(參考司法院網站介紹):

1.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不公開法庭開庭。

2.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被害人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陪同到場,並向法官表達意見。若被害人未滿18歲,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縱已年滿18歲,被害人亦得向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

3.若被害人有提出告訴,除法院認為被害人有親自到庭陳述之必要外,被害人亦可委任他人代理出庭。如需與被告對質,法院將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4.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應採取前述隔離詰問之措施。

5.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需接受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6.在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上均不會直接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相關資訊。

 

六、防止網路性暴力犯罪、性影像傳播等

(一)刑法

第28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1.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播送或以他人供人觀覽之行為,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9條之1

2.以強暴、脅迫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9條之2

 

3.意圖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即深偽技術)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開不實性影像,最高亦可處5年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者者,可處7年有期徒刑。第319條之4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第13條)

(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明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包括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2條)

2.網路平台業者發現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且至少保留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相關規定而無正當理由,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第8條)

3.透過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5條)

4.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是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第7項增訂無故重製之行為,將其納入犯罪行為予以處罰,並定明第1項罰金下限。(第36條)

5.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第39條)

6.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第52條之1)

 

七、結語

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歸納為1.心理因素(如權力控制慾、缺乏自信、心理疾病)、2.環境及社會因素(如不健全的家庭教養、社會文化對性別的刻板印象)、以及3.情境因素(如酒精或藥物影響)等。總結來說,性犯罪的成因非常複雜,並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種身心、社會和環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重要的是要認識到,犯罪永遠是加害者的錯誤,而不應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這對句道盡了世事難全,總有遺憾。 目前大學新鮮人們正在體驗新生活,對感情生活充滿想像,但務必要記得尊重別人與保護自己,不要一時衝動而犯下錯誤,貽害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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