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入家門?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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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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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法不入家門?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超級星光大道出道之歌手安姓女星,近日公開婚變,接露丈夫家暴,並出軌自己好友。誰料揭穿丈夫後,對方竟情緒失控大打出手,以致安姓女星當時腦部缺氧情況嚴重,眼結膜出血和臉部血管破裂,至今仍有後遺症存在。(新聞來源:雅虎新聞)
家庭暴力事件往往是從小打小罵開始慢慢累積成嚴重的社會事件,而且事實上不只被打才算家暴。根據我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定義遠比大家想像的更廣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之家庭暴力係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意味家庭暴力行為涵蓋了身體、精神和經濟上的各種不法侵害行為。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動手,但持續的言語貶低、限制社交、控制金錢,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之類型:
1.身體的暴力:毆打、掌摑、限制行動自由、強制性交、性虐待
等,身體暴力之行為往往伴隨其他刑法罪章如傷
害、殺人、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
2.精神的暴力:跟蹤、監視、言語嘲弄、辱罵、恐嚇威脅、撥打
電話騷擾、密集發送簡訊、限制交友、盜用社群
軟體、散佈不實言論及性影像等凡足以引起人精
神痛苦之行為均屬之。
3.經濟的暴力:如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禁止工作、強迫借貸、擔
任保證人、強迫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負擔及限
制使用收益。
二、何謂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夫妻之間,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及63條之1規定: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涵蓋了這些關係中的「未成年子女」。
-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三、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提供之法律保障途徑:
1.民事保護令之聲請
聲請人(被害人)與相對人(加害人)間之關係,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上所規範之家庭成員,另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已放寬,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亦可向法院對加害人聲請保護令,故亦可對未曾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聲請。
聲請人僅須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相對人有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已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相對人對聲請人有繼續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及可能,而非出於偶發、一時性之衝突。
保護令之類型有「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包括: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並新增有關被害人性隱私保護之條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2.犯違反保護令及家庭暴力罪之拘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
3.如有事實足認加害人有反覆實施之虞,得予以羈押。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如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亦可對被告核發命令令其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
四、加害者之刑事責任
1.家庭暴力罪: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例如家庭暴力罪之傷害、妨害自由等。
2.違反保護令罪:違反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包含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所命下列內容,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等。
五、面對家庭暴力,可以怎麼做?
1.保留相關之證據:在合法之情況下錄音、錄影、保留訊息截圖、來電記錄、傷勢照片等足以證明之證據
2.尋求專業協助:
聯繫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撥打113保護專線、報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六、問與答:
Q:民事保護令之類型?何者為最迅速核發?
A:「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如准許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
Q:家庭暴力一定要肢體傷害才能申請保護令嗎。
A:不一定,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肢體上的侵害,精神暴力和經濟暴力也都包括。只要這些行為足以讓人感到畏懼、痛苦或尊嚴受損,並有相關證據,即使沒有肢體傷害,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