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的法律界線:強暴、脅迫與社會容忍範圍之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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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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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強制罪的法律界線:強暴、脅迫與社會容忍範圍之淺析
一、前言
妨害自由罪章是在保護個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其中強制罪常有被誤認情形,有時是誤認沒那麼嚴重,而有些情形則在刑法上並不會構成強制罪。
二、構成要件
一般提及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常有民眾認為妨害行使權利即構成本罪,然本罪以強暴或脅迫為要件。實務上所認「強暴」指對人或物施加不法腕力,至於「脅迫」則為使人心生畏懼之事未來加害通知。程度上,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而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
三、實務案例
債務糾紛:押人上車、強簽本票、架住想離開現場之人
情侶吵架:強取手機使無法對外連絡、以繼續交往或不交往要脅行無意願之事
交通糾紛:逼車使對方無法正常行駛車輛、故意把停車貼很近讓對方無法上下車
常見大樓住戶間電梯使用等爭議,須由行為人行為之原因、目的,對於他人之影響,當時雙方互動情形等綜合判斷。
須注意的是,若無強暴脅迫行為,或手段目的合法,例如:不賠錢就告你、再違規就舉發你,抑或非當場,單純超車、合理時間之理論或報警等警察來確認等情形,不構成強制罪。
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亦即對於業已拒絕之持續拍攝,逾越持續注視、監看、蒐證之合理範圍,超過依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線,欠缺正當理由,達到侵害公開場域隱私權、肖像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程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者,所為取走手機制止拍攝行為欠缺違法性。
四、結語
強制罪規範的是侵害他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之行為,而自由並非不受任何限制。刑法所處罰之強制罪,限於以強暴、脅迫之手段,欠缺正當理由、逾越社會通念所認合理界線之行為,須綜合案發當時相關事證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