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保險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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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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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淺談保險詐欺
壹、保險詐欺的危害及影響
由於國民經濟快速的發展,創造並提升了國民生活水準,然而,在富裕生活的利益誘因下,也帶來諸多的負面影響,尤其以部分國人產生價值觀的偏差,企圖利用不法或不當的手段,來謀取財物為最。因此,現今各類型的詐欺犯罪,在我國社會裡層出不窮,諸如:假投資真詐騙、網路購物消費的詐騙、假交友的感情詐騙、假冒機構或政府官員的詐騙 (例如:假冒檢警/電信/健保等政府機構或人員來詐騙) ,或是求職詐騙不等之詐騙類型。
在各類型詐欺案件中,有一種詐欺類型,常易為我們所忽略,甚至有些人會抱持著一種看戲的心態,來看待這種詐欺行為,那就是--「保險詐欺」。在這裡談的「詐保」,是指當事人以虛假不實的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或勞保局等機構申請理賠,藉此獲取保險理賠金。由於遭詐騙的被害者為保險公司或勞保局等機構,而非為普羅大眾,所以很容易讓人產生事不關己的冷漠。而該種保險詐欺行為,有時會以自殘、縱火、假車禍或其他犯罪為之,其犯罪情節如同影視劇情,讓人議論,而忽略其犯罪行為的嚴重性。
就有學者推估每年的詐保造成保險公司的損失,可能高達數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但是我們細究及分析,詐保造成保險公司的受損,實際上也間接會影響到保費的調高,自然與我們息息相關,值得關注及責難。
貳、數種保險詐欺的類型介紹及停看聽
近日,又發生投保人假裝頭部發生意外,造成受傷或腦震盪,以不實的住院及醫療支出申請保險理賠金,遭到檢警查獲的案件,顯見詐保行為,仍然存在並未根絕。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保險詐欺案例,包括汽車保險詐欺、醫療保險詐欺,以及人壽保險詐欺等。以汽車保險為例,有些人會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或與他人串通進行「假車禍」,藉此向保險公司申請車輛修理費與醫療費。醫療保險詐欺則可能包括偽造醫療收據、虛報住院天數或開立不實診斷證明。至於人壽保險詐欺,則可能涉及假裝受傷或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等極端情況,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到嚴重的刑事犯罪。
大約在民國80年代左右,那段時間縱火案件頻傳,每年就高達上千件,就有人因為財務狀況不佳,利用燒毀自己高額投保的廠房、酒店或辦公場所及貨品,造成建築物及財貨的重大損失,藉此來向保險公司請領鉅額理賠金,引起政府及社會各界的重視。因此,採取各項精進措施,例如,保險公司核實承保,對投保的不動產核實其標的價值及實際使用狀況,避免超額投保情形發生,減少犯罪誘因,並且加強火災的警消鑑識工作,也催生及促成了「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現為「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的成立,強化火災保險的查緝及與檢警的配合,方有效大幅度的減少火災保險詐欺案件的發生。
另外,要介紹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詐保形態,即勞保黃牛詐欺類型。勞保黃牛他們的行為模式,通常會在醫院遊走,四處尋找可能會有勞保失能險等出險需求的勞工朋友,誘使他們佯裝或誇大病症,讓看診醫生不察,或者由配合的醫生,開具不實的診斷證明,進而向勞保局請領高額的理賠,勞保黃牛則可以從中抽取二成至五成的佣金報酬。此種通常屬於有組織或集團性的犯罪,其犯罪手法或話術,都相當的專業或有技巧。所以,對於有需求的勞工朋友,要更格外地小心及提防,才不會因一時的貪念,造成刑案上身,遭檢警查辦的困擾。
有關於勞保黃牛的詐欺手法或話術,就有網友整理了他們常用的話術如下:
1.「我是合法的執行顧問/理賠代辦人,請放心讓我代辦。」
2.「申請給付很複雜,我有保險、法律專業可以幫你。」
3.「申請理賠會受到刁難、很難獲准,我有特殊管道,代辦馬上喬到好。」
4.「某某醫生我超熟,照我說的話做,可以領到更多錢。」等等。
我們在司法實務上,常常看到勞保黃牛會以「某某企業顧問公司」的人員自居,並不是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或勞保局的人員,在此,我們可以試著先簡單地顧名思義的思考,他們既然是企業顧問公司,按理說服務的對象自應以「企業」為主,那為什麼會需要到醫院尋找客戶即病患呢?而且,他們也不是勞保局的人,他們為什麼要那麼積極服務呢?此外,現今勞保理賠申請,都已經可以利用網路申辦,相當地便捷,利用網路都可以輕易的查知申辦流程及資訊,若有問題,也可以向投保單位辦理相關勞保業務的人員諮詢,千萬不要捨近求遠,誤信勞保黃牛的話術。
在此要提醒,如果有聽眾朋友現在有遇到勞保黃牛,千萬要多思考及停下腳步,不要試圖僥倖,免得因小失大。我們可以檢視自己現在正處在何種委託辦理理賠的階段,就可以採取不同的因應措施或補救。例如,是勞保黃牛正在剛開始與聽眾朋友接觸時,那就要勇敢跟勞保黃牛說不,免得很容易就陷入勞保黃牛的騙術裡,無法自拔。也不要輕易就跟勞保黃牛簽訂委託書或交付相關證件。此外,若已經委託辦理了,建議要立即解除或終止契約,並且記得要向勞保局申請撤銷理賠申請,如果還有疑問,也可以逕向勞保局洽詢或為法律諮詢。
參、保險詐欺可能觸犯的法律
首先,詐保人最常見觸犯的法律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乃是行為人以欺騙方式,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利益,而保險詐欺的基本犯罪手法就是利用虛假不實的保險事故或偽造理賠資料,使保險公司或勞保局等機構誤信保險事故屬實,進而支付保險金。概括而言,這些行為都是以不實資訊來騙取財物,故有刑法詐欺罪的適用,詐欺犯罪者的刑度,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但如果屬集團性或組織性的詐保行為,就有可能觸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的刑法加重詐欺罪適用,會有更重的刑事責任。
其次,若在申辦理賠過程中,倘若涉及到偽造或變造醫療證明、事故收據或證明等文書,或者是有醫療人員從中協助配合,諸如,若醫師明知病情不實卻仍開立不實的診斷證明,就可能另外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此外,若詐保人為了取得高額壽險金而故意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甚至於殺害被保險人,這就會構成傷害或殺人罪,尤其是殺人罪其刑責遠比一般的保險詐欺罪更重,甚至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此乃係希望透過刑事處罰規範,來維保險制度的公平與誠信,並防止不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肆、保險詐欺的預防及檢舉
在預防保險詐欺的面向,當然良好的典章制度建置,避免有心人士有機可趁,是政府或保險公司必須採取的防範措施,例如,防疫期間就有人持他人陽性反應檢驗試劑,充當自己的檢驗報告,請領保險理賠金,就需要建置一套兼顧效率及實際操作的制度,以為因應。而實支實付制度的新制理賠限制,全面落實「損害填補原則」,「花多少、賠多少」,總額不得超過實際醫藥費等措施,以及如前所述的火災保險在辦理承保時的確實查核,亦可事先避免詐保的產生。另外,檢警的積極查緝,或者透過保防中心的勾稽投保,辨識異常理賠模式,及早發現可能的詐欺案件,都有助於詐保人事先就必須重新思考其必須付出高額的犯罪成本,與實際報酬相較並不划算,因而減少或降低保險詐欺的誘因等。
透過宣導保險知識與法律責任,可以提高民眾對保險詐欺的認識,減少因無知或僥倖心理而產生的違法行為,但最主的防範之道,還是在於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切莫因一時的貪念,而觸犯法網,遇到時要多查證或諮詢專業人員或機構。對於保詐的檢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除了向檢警、金管會等的窗口提出檢舉外,勞保局特別有針對勞保黃牛,設置檢舉專線,「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也設有專線,都可供民眾查詢及提出具體事證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