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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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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的守護一介紹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21
  • 資料點閱次數:101

生活與法律- 加倍的守護一介紹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一、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一) 基於重視被害人需求,因應數位性暴力之議題,架構嚴密防護網

  絡,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遭受來自被告的傷害。犯罪被害人

  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1122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

  及全文103條,其中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經行政

  院訂於同年71日施行。

(二) 這是一種羈押替代處分之特別規定,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

  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

  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如被

  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達到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之重要目標。

二、核發的時機: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或是法院、檢察官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

  住居之情形時。

三、何種案件可以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保法第35條)

(一) 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

(二) 性自主權遭受侵害。

(三) 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   

  346條之罪。

四、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內容?(犯保法第35條)

  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    

  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

  1. 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
  2. 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3. 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
  4. 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5. 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

(二) 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   

  346條之罪。

  1. 上開1-3點之事項
  2. 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3. 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4. 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5. 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

五、如果被告違反,會有什麼後果?

  • 得逕行拘提(犯保法第35條第4項)
  • 得再執行羈押(犯保法第35條第5項)
  • 刑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犯保法第41條)

六、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辦理上述種類案  件,於訊問或詢問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上開    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七、送達:當庭送達給被告,自核發起生效。也會於24小時內送達給  

  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的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家防中心,限於性自主權遭侵害及與性影像有關案件),保

  護機構及分會(故意致死、致重傷害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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