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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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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之法律宣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11
  • 資料點閱次數:96

生活與法律-國民法官法之法律宣導

一、國民法官資格篇: (參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第15)

(): 誰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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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民眾關心議題,只要年滿 23 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有完成國民教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的民眾,皆有機會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
  2. 舉例:之前民眾十分關心的剴剴案,是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是住在桃園地區的民眾,就沒有機會為臺北地法院轄區的備選國民法官,參與該案件之審理。

 

():沒有讀過法律,從事過相關法律工作的民眾,是否有辦法成為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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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參審制度,是希望將國民情感、生活經驗與社會價值觀納入審判之中,反而具有法律專長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無法具有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如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或專科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老師等,甚至有通過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但之後沒有從事司法官或律師職務的人都不具資格。另外工作和執法、立法相關的公務員,像是軍人、警察、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及政府機關首長也都不具資格。
  2. 舉例:賴總統和蕭副總統,亦無法成為備選國民法官。

 

():民眾沒有研讀過法律,是否會擔心參與審理的過程中覺得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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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民眾確實會擔心這些問題,在114年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法制度,對一般民眾所做之認知調查報告顯示,發現民眾擔心事項前3名就是擔心欠缺法律專業而影響判斷能力,第1:擔心不瞭解法律專業用語,其次是擔心不能做出妥適的判決而影響他人命運,接下來是擔心不瞭解案情以及證據內容。這樣的調查結果,顯示一般的民眾對於國民參審是抱著謹慎及認真的態度。其實,一旦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只要態度正確,在法庭上認真聆聽及學習,加上職業法官會從審前說明就開始讓國民法官了解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及審理程序,到審理開始後,職業法官也會在審判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說明與協助。在司法院所做之114年度對於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問卷調查結果,國民法官對於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完全理解占約84%,還算理解占約14%,兩者合計高達98%
  2. 舉例:檢察官在參與國民法官法案件時,確實也發現國民法官十分的專心認真聆聽,目前檢察官遇到審理時間最長的一件案件,長達3周,國民法官每天要專注審理的時間可能長達6小時,連續審理3周,對於國民法官之腦力和體力都是一大考驗,但國民法官在法庭上很少有顯現出疲態,多半十分專注聆聽。其實在檢察官參與的諸多案件中,國民法官都十分認真,也會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補充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來釐清心中疑點。

 

二、案件審理篇

():國民法官會參與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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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適用於涉及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如殺人、酒駕致死),或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如強盜強制性交、貪污罪)。從國民法官法112年起施行到114年年底為止,最多案由的前3名,第1名是公共危險致死罪(酒駕致死占大宗)72案。第2名是殺人罪有67案,第3名是傷害死罪共32案。因為一時貪杯,或吸毒後,罔顧用路人安全駕車,而釀成悲劇,不但是對於死者及其家人造成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就被告而言也會造成心理的愧疚、面臨刑罰的處罰及鉅額金錢的賠償,而這些悲劇,僅源於酒後一個錯誤決定即駕車所造成,被害人的生命及人生毀於這一個錯誤的決定,而被告即使原本擁有美好的人生,也會毀於一旦。況國民參審後,公共危險致死案件之法院之科刑提高不少,就酒駕致死案件,法院判決多在68年間,毒駕致死則更高。近來毒駕致死案件數量攀升和「喪屍煙彈」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被濫用有極大之關聯。而這樣的悲劇可以避免
  2. 呼籲:對酒駕、毒駕應抱持零容忍之態度。酒後不開車、吸毒也不要開車。

 

():審判中聽不懂專業術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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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法官有義務以淺顯易懂的白話文向國民法官解說法律規定與爭點,國民法官也可詢問請求職業法官釐清。而檢察官因為負有舉證責任,要說服國民法官,在法庭上也會使用淺顯易懂的語句及文字,辯護人也要說服國民法官採納其論點,所以在法庭上也會用使用淺顯易懂的語句及文字,至於鑑定人如法醫或精神科醫師,也都盡量使用淺顯易懂的語句及文字來說明,甚至舉例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國民法官在交互詰問完畢後,仍有疑問,也可以再補充訊問鑑定人。從司法院所做之114年度對於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問卷調查的結果,國民法官對於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完全理解者占約84%,還算理解者占約14%,兩者合計高達98%的結果,幾乎達都都完全可以理解的程度。
  2. 舉例:在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間審理的啞鈴殺父案中,法院共傳喚3位精神科醫師作為鑑定人、鑑定證人調查,國民法官共問了3位專家上百個問題,以瞭解專業上的爭點(包括使用的術語)

 

() 問國民法官如何表決被告有罪或無罪?(參國民法官法第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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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決認定有罪必須包含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雙方在內,達 2/ 3(即 6 票)以上的同意票;且這 6 票之中必須至少包含 1 票職業法官的意見,非可全由國民法官單獨決定。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2. 舉例:如殺人案件評議的結果,國民法官全體即6位,均決定被告有罪,但因沒有職業法官同意,也不能認定殺人罪有罪。

 

() 國民法官可以決定被告判多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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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國法制和美國的陪審制最大的不同處,國民法官不但可以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及有罪時適用之法律,亦可以決定被告量刑。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

 

() 國民法官可以判處被告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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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我國刑法規定之法定刑,最重仍有死刑,判處被告死刑不但要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且門檻相當嚴格,須包含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內,達 2/ 3(至少 6 票)以上的同意死刑,才可以科處被告死刑。
  2. 舉例:國民參審後有幾件重大之殺人案件由國民參審的法庭判處死刑。這樣判決的結果,也是國民法律情感及社會價值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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