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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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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檢察官對於「微罪」案件之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15
  • 資料點閱次數:111

生活與法律-談檢察官對於「微罪」案件之處理

一、前言

近來先後有新聞事件:(1)「為失竊25元奶茶包(2包)纏訟4年,法官批檢方『自找過勞』」、(2)「超商店員過勞喝75元燕麥奶拿鐵忘結帳判刑,高院判無罪痛批雇主及一審以刑逼民」,引發輿論熱議,甚至質疑檢察官濫行追訴、浪費司法資源等情,但檢察官對於這些損害金額很少、侵害法益很低的案件,究竟是如何處理的呢?

二、什麼是「微罪」?

「微罪」並非法律用語,實務上通常是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規定的:(1)依刑度: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例如:一般賭博罪、侵占遺失物罪、公然侮辱罪)、(2)列舉罪名:傷害、普通竊盜、侵占、普通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等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三、實務上常見「微罪」案例類型

商店內竊取茶葉蛋、飯糰案件、雨傘放在店門口失竊案件、安全帽掛在機車上失竊案件、侵占他人遺失之手機案件、鄰居吵架提告恐嚇案件

四、檢察官可運用的處理方式

(一)職權不起訴處分

1、刑事訴訟法第253: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為不起訴之處分。

2、刑法第57所列事項: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3、檢察官偵辦屬於上開規定,而且是對個人或財產法益侵害較小的輕微案件,如果認為被告構成犯罪,但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事項(例如:被告有無前科、是否坦承犯行、損害金額、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被害人是否追究或原諒等情),認為給予不起訴處分適當的話,就可以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節省司法資源。

(二)緩起訴處分

1、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2、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等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一樣是對法益侵害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如果認為不適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認為需要讓被告負擔一些責任,也可以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上列事項(常見者為: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等),如此案件也是在檢方終結,不會進到法院。

()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實務上大多數的輕微案件,如果構成犯罪且認為適當,檢察官通常會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偵結,如此不僅可以讓案件在偵查階段終結,減省當事人訴訟勞費,也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但以上二種處分檢察官在依法律規定決定「是否適當」時,都要審酌刑法第57條列事項,而且除了考量訴訟經濟,也要兼顧公平正義。所以有時候面臨一些情況,例如:被告屢傳不到、案情已經很清楚(如:有監視器拍到),但被告不承認犯罪、被告坦承犯行但無力賠償或無法和解、告訴人不願意原諒被告或並表明追究到底等等,檢察官也就無法做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決定,而會選擇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方式,讓法院進行審理並作成判決。

2、至於告訴人或被害人為何不願意原諒被告?常見態樣例如:

(1)這位被告已經不是第一次來偷東西了,只是這次剛好被我抓到而已。

(2)這位先生還在狡辯,根本毫無誠意,我不跟他和解。

(3)被告拿走的這頂安全帽對我的人生有特殊重大意義,沒有人可以彌補我。

(4)他偷拿走我的雨傘,害我當天淋雨回家,行為惡劣,請判重一點。

所以如果檢察官遇到這種狀況,就很有可能會將案件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了。

五、結語

檢察官是否採取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提起公訴,並非僅以「犯罪金額高低」為判斷標準,而係綜合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是否和解、是否累犯、對被害人造成之影響及公共利益等因素,依刑法第57條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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