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地方選舉防幽靈人口!一張票不能靠「假戶籍」換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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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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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115年地方選舉防幽靈人口!一張票不能靠「假戶籍」換來
115年大選將在115年11月28日舉辦。今年舉辦的是地方級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這些民意代表都是代表基層的民意,決定地方之建設及施政方向,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絕對不能讓運用不法手段的人當選。
其中有關村里長之選舉牽涉不法之案件中,除了大家所熟知賄選,還有一種俗稱幽靈人口之案件,這類型案件往往發生在小區域之選舉,因為村里長之選舉,得票數往往僅有幾張選票之差距,在這種地方選舉,很容易出現幽靈人口案件。
依照戶籍法規定,基於國家管理人口政策所需,對於在臺灣居住者,有戶籍登記制度。依照規定,一人一戶籍,不得同時有二個戶籍,遷居搬家,必須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而戶政機關會定期辦理稽查,調查戶籍登記是否屬實。依照規定及法院判決,有實際遷徙之事實,才可辦理遷徙登記,如果事實上沒有遷徙,辦理登記的話,依照戶籍法第76條規定,會有罰鍰。換句話,沒有居住在遷徙處所,而辦理遷徙登記,將戶籍登記在未居住處所,原則上屬於幽靈人口。
依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換言之,以虛偽遷移戶籍的方式,取得投票權,進而行使投票,就會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詐術妨害投票罪。
依照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罪規定,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才會成立:
1、主觀上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2、辦理戶籍登記,取得投票權。
3、事實上沒有居住或遷徙的事實。
4、有投票行為。
如果是基於其他目的,例如:就業、就學或其他需求,辦理遷徙戶籍登記,不是為特定候選人當選而遷移戶籍,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已經辦好戶籍登記,但因害怕被抓,而沒有去投票,然你只要基於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意圖,而虛偽遷徙戶籍,當以其遷籍之行為,作為本罪之著手。…至於領票之前,倘因遭犯罪調、偵查機關查辦,不敢前往投票,屬障礙未遂(非僅止於預備犯);若純因自己心理障礙(例如良心自責或害怕被發覺),未去領票,故未實際投票者,屬中止未遂,皆是要依未遂犯處罰,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投票日前20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是縱然在該「投票日前20日以後」遷回原籍,無論係出於良心自責或究辦彌縫,既未喪失原虛偽取得之選舉區投票權,自於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且領票後,縱然未投票給其原欲支持之候選人,暨該候選人是否如願當選,亦同無影響」,換句話,不管你有無去領票或投票,都會構成犯罪。
雖然很多幽靈人口案,是行為人收到候選人之行賄的款項而遷徙,會構成的賄選案件,另外如果親朋好友基於親誼支持仍依刑法第146條規定辦理
因為每次只要碰到地方區域型選舉,時常都會有這類幽靈人口案件的發生,所以各地方政府在選舉前,都會「加強」虛報遷徙人口查察,如遇虛報遷徙登記案件,會將相關資料函送偵辦,經過檢察機關、戶政機關與警察的合作機制,遇有幽靈人口妨害選舉嫌疑,即會啟動偵查機制,所以不要存有僥倖之心態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