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零容忍-淺談防制醫療暴力之相關法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24
- 資料點閱次數:70
生活與法律-醫療暴力零容忍-淺談防制醫療暴力之相關法律
一. 前言:
我國醫療品質優良,專業水準卓越,世界有目共睹。生活在其中的我們,對於就醫的便利、處理流程快速、治療照顧完善,應有深刻的體會。珍惜且感恩醫療人員對全民健康的守護,而保護他們有安全的工作環境,順利執行醫療業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責任。今天要來談談防制醫療暴力相關之法律規定,讓民眾更多的了解,避免誤觸法網。
二. 現行法律:
(一) 醫療法
第24條
2.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4.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106 條
1.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2至4項的規定是公訴罪。
行為客體:醫事人員或緊急救護人員。
醫事人員:醫療法第1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緊急救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條:「指醫師、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領有初級、中初及高級救護技術員證照、」
行為結果: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
(二)其他法律
也有可能構成刑法之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妨害自由、恐嚇或毀損罪等。
三、近期修法
立法院於2026年8月25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尚未公布),與醫療暴力相關的有以下幾點:
(一)違反第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相關罰鍰提升至新臺幣5萬至25萬元。
(二)擴大保障對象:106條之保護範圍,除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外,擴張至其他相關人員。
(三)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者,除原有刑責,加上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四)加重暴力刑責: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妨害執行業務者,刑責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增訂公然侮辱罪:以公然侮辱方式妨害執行業務者,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語:守護醫療人員,不僅是保障他們的權益,更是維持醫療體系的正常運作,是保障全民健康安全的基石。因此,對於醫療暴力的行為,檢警定會嚴查速辦。但更希望醫病雙方都能以理解、溝通、尊重的態度,建立良好的醫病關係,不是傷害,而是彼此守護,讓醫療暴力不再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