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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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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是寶島,外籍旅客大量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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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3717

生活與法律-臺灣是寶島,外籍旅客大量跳機?

 

法律問題Q&A:
Q、為何有100多位的外籍旅客願意假觀光之名,行跳機之實?
A:最主要是經濟考量,加上可能台灣治安穩定,對外籍人士態度相對友善。

Q丶通常人蛇集團運用讓外國人非法進入本國的方式為何?
A:
(1)在當地募集欲至外國工作的本地人(或以拐丶騙、脅迫方式),要求本地人交付一筆資金作為運途費用,人蛇集團再幫忙偽造工作證明以順利入境。
(2)非法取得他人的本國護照,偽造變造後,賣給欲非法入境之人。
(3)以觀光之名,僅購買單程機票入境。

 

Q、以上幾種跳機的行為模式,構成何種法律責任?
A:
(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未經許可入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護照條例第29條第3款:偽造或變造護照條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16條丶第212條:行使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行使特種文書罪。
(4)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就業服務法第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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