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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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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民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3345

生活與法律-交通事故的民刑事責任

 

法律問題Q&A:
Q:發生車禍時,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為何?
A:
1、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罪。
2、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2項後段的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3、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4、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5、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Q:發生車禍後,產生的民事責任為何?如何計算民事賠償金額?
A:
(一)、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規定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事賠償的計算方式有下列幾種:
1、回復原狀:如:將車輛盡量修復到恢復原狀(民法第213條)
2、金錢賠償(民法第214條),又可細分為下列幾項:

  • (1)殯葬費(民法第192條第1項)
  • (2)醫療費用(民法第192第1項)
  • (3)對被害人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費用(民法第192條第2項)。
  •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通常指薪資(民法第193條第1項)
  • (5)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賠償:通常指看護費、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等(民法第193條第1項)
  • (6)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指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條、第195條)
  • (7)因物之毀損所減少的價額(民法196條)
  • (8)強制責任保險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Q:為何發生車禍事故後,司法機關會盡量鼓勵雙方達成和解或調解?
A:因為可以製造雙贏局面:

  • 行為人:刑事責任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獲得不起訴處分、公訴不受理判決,或是緩刑之寬遇措施;民事責任則可以脫離冗長的訴訟程序。
  • 被害人或家屬:因無法與行為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刑事部分行為人將面臨入監服刑,則獲取民事賠償金之時日,將遙遙無期;民事部分雖會受到賠償金額的打折,但是可以免除於訴訟中,須再次面對行為人及漫長訴訟程序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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