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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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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聲請羈押會變成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3376

生活與法律-為何聲請羈押會變成交保

 

法律問題Q&A:
Q:何人有聲請及決定羈押的權限?聲請羈押的要件為何?
A:
檢察官有聲請羈押的權力,但決定羈押與否之人為法官。
聲請羈押的要件,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一般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Q:為何聲請羈押後,會變成交保?
A:
可能有兩種情形:一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裁定羈押之構成要件;另一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所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Q:如果檢察官對於法官不予羈押,或是被告對於法官准予羈押的裁定不服,如何救濟?
A: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關於羈押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而合法提起抗告之期間,依據同法第406條規定,只有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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