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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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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千里迢迢跨國棄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3479

生活與法律-為何千里迢迢跨國棄嬰

 

法律問題Q&A:
Q:父母親將嬰兒遺棄致死,在我國構成何種刑事責任?
A:
可分為兩種情形:
1、嬰兒出生時,仍為有生命狀態:
(1)母親部分:刑法第274條第1項母甫生產殺嬰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父親部分: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嬰兒出生時,已為死胎:
(1)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Q:為何跨國棄嬰?
A:
因新加坡之刑事處罰較重,且我國與新加坡並無人犯引渡協定,所以才會鋌而走險。
以新加坡刑法觀點而言,若兩名嫌疑人是有計劃地把嬰兒活生生丟進廚餘桶致死,恐觸犯新加坡刑法302條的謀殺罪,處以死刑;若兩人是一時失慮犯案,非計畫性殺人,則犯故意致人於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若是嬰兒死後才遭棄屍,則新加坡刑法318條也有「秘密處置嬰兒屍體隱瞞嬰兒出生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罰金。

Q:棄嬰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受到刑事追訴的可能性?
A:
因刑事管轄權通常以犯罪嫌疑人之住居所地及犯罪地為主,本件倘為住居在新加坡的新加坡人所為,則依據新加坡刑法,自有管轄權,但因犯罪地在臺灣,且犯罪證據亦都在臺灣,所以應透過刑事司法互助管道,提供證據給新加坡檢方,俾便作為日後追訴的依據。至於雖然我國有犯罪地的管轄權,但因我國與新加坡並未簽訂人犯引渡協定,且通常本國政府不會願意將本國人交予外國受審,所以將人犯引渡至我國追訴的機率應該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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