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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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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為何不容易成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3573

生活與法律-通姦罪為何不容易成立

 

法律問題Q&A:
 Q:民眾通常會採取蒐證通姦之方法為何?是否會有觸法之虞?
A:
1、通常採取之蒐證方式有下:
(1)花錢委請徵信社人員跟監、偷拍。
(2)自行跟監,並由親友或警察陪同,前往蒐證,拍攝影片、照片或拿取跡證。
(3)藉由通訊軟體(LINE、FB、IG等)、電子郵件之電話、照片、影片來找尋相關事證。
(4)自行在車上、屋內裝設針孔攝影機,拍攝並蒐集證據。
2、上列蒐證方式,是否有觸法之虞?
(1)如徵信社人員是在公開場合攝影或拍照,較無違法之虞,然如果是由徵信社人員,或民眾本人由親友陪同,侵入他人住宅內攝影或拍照,恐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之虞。
(2)如未經配偶之同意,擅自輸入配偶之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瀏覽配偶之通訊訊息或電子郵件內容時,恐有構成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虞。
(3)如有「正當理由」,在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尚無違法之虞,但如「無正當理由」,或在配偶自己使用之車輛,裝設針孔攝影機,恐有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之虞。


Q:通姦罪不容易成立的原因為何?
A:
因為依據最高法院判決及法律規定,通姦罪與妨害性自主罪的成立門檻不同,前者需要有「兩性性器接合」的證據,始能成立犯罪,而後者則依據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則包括: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後者有關妨害性自主之定義之範較為廣泛,不像通姦罪的構成要件較為狹隘,也因此通姦罪成立之機率較低。

Q:如果通姦罪不容易成立,則權益受損之民眾,該如何主張權利?
A:
建議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救濟方式,因民事訴訟的證據能力或證據力比較寬鬆,不像刑事犯罪案件要求的證據門檻來得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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