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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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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扣押犯罪所得,讓被害人得以求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4603

生活與法律-如何扣押犯罪所得,讓被害人得以求償

 

法律問題Q&A:
Q:為何要扣押並沒收被告的財產?
A:
因為如未即時將被告因犯罪所獲取的財產,加以扣押並沒收,則被告很容易就會脫手或變賣,導致增加查扣或沒收困難,而犯罪的被害人、告訴人或其家屬,就比較無法獲得應有的損失賠償。
相關的法條則規定於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2、 在法院以裁定或判決宣告沒收前,檢察官、警察必須先進行扣押的動作,避免被告脫產或變賣,故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Q:除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產外,是否可以沒收第三人所取得的犯罪所得?
A: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沒收之: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Q:按照這樣的法律規定,什麼型態的犯罪所得可能會被沒收呢?
A:
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包括實體物、權利、財產上利益、孳息、變價所得之物。

Q:擴大扣押及沒收的好處為何?
A:1、填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損失。
2、藉由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以遏阻往後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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