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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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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子女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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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 殺害子女的法律責任

 

法律問題Q&A:

Q:為何父母會狠心殺害親身子女?
A:
此可從身心、家庭及經濟等三個面向來著眼:
1、 身心因素:父母本身好賭、嗜酒、吸毒、具有精神方面疾病、長期累積暴戾或負面情緒等。
2、 家庭因素:父母婚姻狀態發生問題,如離婚、離家出走、外遇、感情不睦等、父母有家暴傾向等。
3、 經濟因素:投資失利、負債累累、長期無業等。

Q:殺害子女之法律責任為何?如殺害後又自殺,是否情況有所不同?
A:
殺害子女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有行為人主張他的行為,是屬於刑法第275條即刑度低很多的幫助自殺罪,通常不會被採信,因為原則上執法人員會認定年幼子女並無自我決定生存與否之自由意志。
至於殺害子女後又自殺身亡,因刑法是處罰犯罪行為人,除非有其他共犯,否則針對已死亡之犯罪行為人,檢察官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因被告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

Q:如何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A:
1、多關心周遭的親人、鄰居,發揮雞婆精神。
2、整合政府機關(如:警政、社政、教育等機關)與民間機構(如:自殺防治、家暴防治基金會)之工作平台。
3、多多宣導可利用之求助資源,如:緊急救難專線:112、自殺防治安心專線:0800-788995、張老師專線:(02)8509-618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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