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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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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私刑正義,是否可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0210

生活與法律- 網路私刑正義,是否可取?

 

法律問題Q&A:

Q:為何想冒用他人名義,或盜用他人帳號,在網路上發文,遂行私刑正義?
A:
因自認冒用他人的姓名丶照片或盜用他人帳號發文,基於網路的隱匿性,很難察覺真正行為人的身分,故可以為所欲為,而不用擔負任何法律責任。如:本件新聞中,一位男大生即冒用臺南虐嬰案中,被告小媽媽的身分,發表:「真不懂我自己的小孩自己處理有什麼錯誤嗎?」丶「法官對我真好,一審馬上讓我交保」之言論,導致輿論更加仇視行為人,也影響到司法威信。

Q:網路私刑正義,可能涉及什麼刑事責任?
A:
1丶冒用他人名義發文:刑法第216條丶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盜用他人帳號丶密碼,並藉此冒用他人名義發文:除上列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還構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3、如發文內容,涉及損害他人名譽者: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丶第310條誹謗罪。
4丶如發文內容,涉嫌損害政府機關名譽或減損政府機關信用: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丶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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