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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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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何彌補損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196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何彌補損失?


 

法律問題Q&A:
Q: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何請求彌補損失?
A:
1、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2條至第195條)
2、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4條)

Q: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A: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依據該法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否請求國家賠償,要端視行為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之定義,以及「是否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所發生之侵權行為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Q:請求民事賠償及犯罪被害補償,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項?
A:
1、有關民事賠償責任,依照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有關犯罪被害補償請求部分,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6條規定,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
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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