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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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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傷警是否加重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4422

生活與法律-殺警、傷警是否加重刑責?


法律問題Q&A:

Q:殺警、傷警的刑事責任為何?是否有加重刑罰?
A: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135條第3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對於自己或他人遭受攻擊時,如果進行防衛或出手協助,進而造成攻擊者死傷,是否會有刑責?
A:
1、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3、例外:如果當事人雙方因細故發生互毆,雙方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之適用。

 Q:法官判決殺人罪刑度高低的考量點通常為何?
A:
是否預謀殺人或臨時起意、殺人動機、犯罪手法、下手部位、殺害傷口之多寡、深度、廣度、犯罪時精神狀態、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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