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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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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殺人案的量刑標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357

生活與法律-法院對殺人案的量刑標準

 

法律問題Q&A:

Q:傷害致死和殺人的區別為何?
A:
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即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作為判斷標準。但因行為人主觀意圖,不容易探知,所以通常會以一些客觀標準來判斷,如:犯罪行為人在下手時,有無出言讓對方死丶下手的部位丶是否使用兇器丶使用的兇器種類丶被害人本身是否有疾病等。

Q:法官判決殺人罪刑度高低的因素為何?
A:
犯罪動機丶犯案嚴重程度(下手部位丶使用之兇器丶殺害傷口之多寡及深度等)丶行為人精神狀況丶自首與否丶犯後態度丶和被害人家屬和解與否丶行為人再犯可能性丶教化可能性等。

Q:什麼是修復式司法?和殺人案件有何關係?
A:
許多人第一次聽到「修復式司法」是在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看見加害者家屬與被害方雙雙坐在桌前,進行修復。
所謂修復式司法,是指有意願的當事人向地方檢察署提出申請之後,地方檢察署的專責小組經過評估並徵得被害人與加害人同意,才讓雙方坐下來談。對話內容包括描述犯罪事件過程、結果及影響,與修補犯罪傷害的責任者及方法。
雙方對話過程中,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更不會強迫被害人原諒對方,如果對話中當事人任何一方改變心意,隨時可以中止或退出。而修復式司法的目的,在於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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