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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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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博弈,犯罪及受害的溫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8134

生活與法律-線上博弈,犯罪及受害的溫床!


法律問題Q&A:

Q:參與線上賭博,為何反而會變成被害人?
A:
詐騙集團先成立賭博網站,向民眾謊稱可儲值試玩,由於民眾每次下注均命中,詐騙集團又介紹其他投資報酬率更高的博弈遊戲,而民眾見帳面獲利持續增加,不斷加碼加注;詐騙及得可能亦會以「網路延遲」、「下錯單」、「入金量不足」等各種話術誘騙民眾再投入更多資金,但當民眾要領回獲利時,卻發現無法提領,甚至網站無法連線,才驚覺受騙,成為詐欺取財的被害人。


Q:為何打工應徵線上博弈公司之員工,並提供帳戶給該公司使用,也會構成犯罪?
A:
因我國公然賭博仍成立犯罪,不因該賭博網站或公司是成立在國外就當然合法化,所以如應徵成為線上博弈公司的員工,進而提供自己的帳戶供該公司使用,如:作為收受賭博客戶金錢之戶頭,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0條、第339條幫助詐欺罪,情節嚴重者,甚至會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

Q:不到3個月即將要投票,選舉賭盤也因應而生,然而主持或參加選舉賭盤,是否可能構成犯罪?
A:
1丶刑法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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