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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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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有狠心狼父、逼娼業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197

生活與法律-為何會有狠心狼父、逼娼業者?

 

法律問題Q&A:

Q:為何會有狼父?
A:
1、夫妻關係不融洽,或已分居、離婚。
2、父權主義的控制慾,認為子女是父親可以處置的財產,而非獨立的個體。
3、心理異常或具變態傾向。

Q:為何會逼良為娼?
A:
1、被害婦女因各種原因欠債(如:高利貸、高醫療費等)而情勢所逼。
2、被害婦女遭應召站或人口販運集團之強暴、脅迫、恐嚇、藥劑控制或詐騙。
3、應召站或人口販運集團可以藉此大額獲利。

Q:狼父性侵及集團逼娼的法律責任為何?
A:
1、狼父性侵部分:
(1)刑法第第 221 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 222 條第1項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3)刑法第 227 條第1項、第3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第 228 條第1項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集團逼娼部分:
(1)刑法第 231-1 條第1項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3 條第1項、第2項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4條第1項、第2項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第1項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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