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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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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沒收才能遏阻犯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359

生活與法律-擴大沒收才能遏阻犯罪

 

法律問題Q&A:

Q:什麼樣的財物會被宣告沒收?
A:
1、依據105.7.1修正前刑法第38條規定: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以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他兩種則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2、依照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規定,除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以沒收外,犯罪行為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明知是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犯罪所得,亦得宣告沒收。

Q:為何之前無法沒收拉法葉佣金案的高額犯罪所得,現在卻可以?
A:
修正前刑法將沒收視為「從刑」,也就是如果法院尚未判決有罪的主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時,沒收也無從執行;但修正後刑法則將沒收視為獨立之法律效果,故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因而即使被告逃逸被通緝,被告已死亡、被告尚未被判刑前,亦得聲請單獨沒收。

Q:為何擴大沒收犯罪所得很重要?
A:
除務使「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價值得以彰顯外,唯有斬斷金脈,才能遏止犯罪行為人繼續從事重大犯罪(如販毒、貪污、經濟犯罪等)之可能性,且擴大沒收亦能增加國庫收入,用之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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