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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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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水流,嚴防不法資金介入選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357

生活與法律-斷水流,嚴防不法資金介入選舉

 

法律問題Q&A:

Q:什麼是「水房」?什麼是「斷水流」?
A:
犯罪集團通常會有首腦、機房、水房、車手、收簿手、人頭戶等階層,所謂的「水房」,指的是收受被害人的贓款後,洗錢到其他帳戶或交付他人,以造成不法資金斷點者。而所謂「斷水流」,是為防堵不法資金介入本次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所以積極查辦不法水房所執行的掃蕩專案。

 Q:為何查辦水房會如此重要?
A:
因為本次選舉的查察主軸為:
1、查察賄選;
2、制止暴力事件發生;
3、嚴查假訊息散播;
4、防制境外資金(包括地下通匯)介入選舉;
5、查辦地下賭盤等,如此才能塑造乾淨及公平的選舉,所以查緝並斬斷不法金流,額外顯得重要。

 Q:本件斷水流專案,涉及何種刑事責任?
A:
1、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
有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罪。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銀行法第125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5、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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