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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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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人人有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889

生活與法律-兒少保護,人人有責

 

法律問題Q&A:

Q:為什麼保護兒童、少年很重要?保護兒童、少年是否有法令依據?
A:
因為臺灣目前已面臨高齡化社會,且兒童、少年為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如果不善加保護及栽培兒童、少年,則國家未來競爭力將大大減弱,也無人可以幫忙照料年長者。
有關保護兒童、少年的主要法律,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其中第49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法第9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Q:本件2歲男童的母親及同居男友, 將男童關在廁所3天,將男童餓死之行為,可能觸犯什麼刑事責任?
A:
1、男童生母部分:
(1)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凌虐兒童致死罪: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
(2)刑法第294條遺棄致死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生母同居男友部分:成立幫助凌虐兒童致死罪、幫助遺棄致死罪。

Q:本件未盡扶養男童責任的生父,是否有成立犯罪?
A:
本件男童的生父從未撫養、照顧男童,但臺灣並不像德國一樣,有法條規定,針對具有扶養義務卻不扶養而導致生命危險者,可處以最重3年的刑責,因此檢方無法追訴本案男童生父的刑事責任。
然而為使兒童、少年能在健全的環境下成長,避免造成這些兒童、少年往後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所以是否要考慮修法增訂就生父、生母棄子之行為究責,是立法者及輿論可以廣泛討論的議題;另外,美國法律明訂設置所謂的「棄嬰箱」,讓生父、生母可以合法在消防隊、醫院等場所棄置嬰兒,並交由國家為後續認領等,除避免父母在無力照顧之情形下,導致兒童受傷、死亡或在不健全環境下成長,也可避免父母販嬰、私下送養、隨意棄嬰,導致嬰兒死亡不幸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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