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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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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疫情謠言的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3495

生活與法律-散播疫情謠言的刑事責任

 

法律問題Q&A:

Q: 何謂「散播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A:
目前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之實際發生情形如下:
1、 藝人謝○弦於109年2月6日,將寫有「WEED KILLS CORONA VIRUS、大麻可殺死武漢肺炎病毒」不實資訊的大麻新聞圖片,張貼在自己的IG帳號上。
2、 民眾透過LINE散布:「今天早上我一個朋友轉發他醫生朋友回診林口長庚醫院,傳來的錄音,請大家注意,一定要戴口罩聽一下」貼文,還傳送一個「長庚遭管制」的錄音檔。
3、 民眾以IG限時動態張貼與朋友對話截圖,內容指稱:「我媽說她朋友去遠百」、「然後有一個櫃姐把她拉到旁邊,然後拿一個口罩叫她戴」、「對面那個櫃姐剛從武漢回來,但是高層說不能講,不然整個遠百會被封館」等文字。
4、 民眾在臉書貼文表示:有網友指臺灣在處理武漢肺炎死亡病例,遺體處理出現紕漏;也有人張貼文章指確診病例曾去過哪些地方,或是指稱確診病例的姊姊住在員林市、也罹患肺炎等。

Q: 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能構成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A:
1、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109年2月25日甫三讀通過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此為行政裁罰)

Q: 如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是並未罹病,但在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還到處趴趴走,是否亦有處罰規定?
A:
1、109年2月25日甫三讀通過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同條例第15條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此為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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