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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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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子腳鐐的後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395

生活與法律-破壞電子腳鐐的後果

 

法律問題Q&A:
Q:什麼樣的情況需要上電子腳鐐?
A: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7款規定:觀護人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七、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鐐)。
而此處所謂之性侵害犯罪,是指同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即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而所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則為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而犯上列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9條、第22條、第22條之1及第23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Q:破壞電子腳鐐有何法律責任及後果?
A:
1、法律責任:
構成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後果:行為人將面臨撤銷假釋,直接發監執行殘餘刑期。

Q:迄今電子腳鐐的實施成效如何?
A:
目前電子腳鐐是採取第四代以GPS定位系統監控行蹤,除了前端的硬體設備是由個案配戴電子腳鐐以外,法務部所屬單位在後端有監控系統,後端的監控系統一旦發現信號異常,就會立即(沒有時差)連繫各個地檢署值班的觀護人,做後續處理。
從民國95年1月起對於在保護管束期間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施以科技設備監控者,到109年1月底,總共1350件,其中發生破壞電子腳鐐逃逸的案件,包含甫於109年3月2日發生者,共有13件,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就將逃逸者緝捕歸案發監執行;而目前以電子腳鐐還在監控中的案件,則有13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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