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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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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殺人追追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983

生活與法律-隨機殺人追追追

 

法律問題Q&A:

Q:近年來發生多起隨機殺人案的動機及原因可能為何?
A:
依據精神科醫師沈政男醫師之分析,大致有下列6種動機及原因:
1. 對自身境遇不滿而遷怒社會:民國98年間新北市黃信菖劃傷歐巴桑案(找不到工作)、109年4月間臺北市萬華區于姓房仲隨機刺殺計程車司機案(工作不順遂)。
2. 對特定人士不滿但無法報復而找代罪羔羊:104年間臺北捷運郭彥君砍傷乘客案(被阿姨責罵)、109年3月間新北市新店區王姓男子隨機殺人案(與太太吵架)。
3. 藉由死刑來自殺:103年間臺北捷運鄭捷殺人案、104年間北市北投龔重安殺女童案。
4. 藉由被關來逃避現狀:101年間高雄曾文欽殺男童案。
5. 殺人快感成癮:台灣尚未出現。
6. 精神混亂或怪異想法:98年間北市黃富康殺陌生房東案(殺人改運)、101年間新北市邱志明吸膠後砍傷婦人案、102年間臺南市柳營區涂嘉文吸膠後砍殺路人案、105年間臺北市內湖區王景玉殺女童案(小燈泡案)。

Q:法官對隨機殺人案,審酌被告刑度高低的考量為何?
A: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以小燈泡案件為例,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認為,王男有計 畫行凶,犯罪手段極凶殘,所生危害很大,不符減刑規定,其犯行屬兩公約情節最重大犯罪;但他患精神疾病,雖未及時接受治療,醫師證述如果施以適當藥物治療及專業心理輔導,再佐以監禁期間矯治,有改善病情可能;又王男有高度再犯的風險,他故意殺害幼童,惡性重大,且未能與死者家屬和解,導致家屬迄今無法寬宥他,雖認王犯行確實嚴重,但考量有矯治可能及各項量刑情狀,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並於109年4月15日,駁回全案上訴確定。

Q:如何盡量避免日後隨機殺人案之發生?
A:
如果發現周遭的親人有躁進、憂鬱、行為怪異、施用毒品後舉止有異等情況時,如本人沒有病識感,請周遭之親朋好友務必協助本人就醫;如有出現有傷人、傷己或傷害之虞行為時,則應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啟動強制住院治療,因為透過充分的治療,始可能大幅降低隨機殺人案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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