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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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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制度大變革-兼論國民參審制(國民法官制)及陪審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978

生活與法律-審判制度大變革-兼論國民參審制(國民法官制)及陪審制

 

法律問題Q&A:

Q:為何現有的專業法官審判制度要大幅度改變?
A:
1、因人民對司法審判信賴度低落。
2、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決議12大項中,其中1項即為:推動民參與司法制度,但關於人民參與審判應採取何種制度,並未作成具體決議。
3、總統於今年連任就職演說時,承諾國民法官一定要上路。

Q:何謂國民參審(國民法官)、陪審之審判制度?
A:
1、 國民參審(國民法官)審判制度:
依據司法院提出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後更名為「國民法官法草案」)規定,年滿23歲之我國國民,如不具消極資格要件,則可以被選任為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一起參與最輕本刑為7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審判,並一起和專業法官評議,作成判決(包括罪責及量刑)。
2、 陪審制度:
依據立法委員所連署提出「陪審法草案」規定,具有公職選舉投票權或年滿23歲之我國國民,如不具消極資格,得被挑選為12人或9人之陪審員,並由陪審員所組成之陪審團,就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進行審理,以一致決(全數同意)或重度多數決之方式,決定刑事案件被告有罪或無罪,經陪審團決定有罪者,則由法官為後續之量刑程序。

Q:從保障被告及被害人的權益角度而言,國民參審(國民法官)與陪審制度有何不同?
A:
1、國民參審(國民法官)審判制度:
(1)檢察官起訴書內,只有被告之年籍、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相關證據之卷證均不送到法院,避免法官預斷。
(2)因有專業法官參與一起審判,訴訟程序比較能夠掌握節奏。
(3)會有書面判決交代有罪、無罪之判決理由,且對判決不服,仍有上訴權限,對當事人權益較有保障。
(4)依據今年109年1月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得參與刑事訴訟,具有閱卷權、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之在場權、對證據表示意見權、對被告之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權,但國民參審(國民法官)制度,除給予被害人於審判期日之在場權,及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權外,其餘權利付之闕如。

2、 陪審制度:
(1) 檢察官起訴書內,只有被告之年籍、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相關證據之卷證均不送到法院,避免法官預斷。
(2) 因為均由比較不具法律專業背景之陪審員進行審理,審理時間恐曠日廢時。
(3) 如果審理程序完成後,陪審團進行評議時,未能達成一致決或重度多數決,則全案無法判決,陪審團解散,必須重行起訴,浪費司法資源。
(4) 陪審團之判決不附理由,且不得上訴,有違國民法律感情。
(5) 依據今年109年1月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得參與刑事訴訟,具有閱卷權、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之在場權、對證據表示意見權、對被告之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權,但陪審制度,除給予被害人表示科刑範圍意見權外,其餘權利付之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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