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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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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詐騙手法追追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358

生活與法律-新型詐騙手法追追追

 

法律問題Q&A:

Q:公然在網路刊登販售毒咖啡包、毒品FM2、迷魂粉的訊息及照片,待買方付款後,實際上卻寄送真的即溶咖啡包給買家,此種行為可能涉及何種刑事責任?
A: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及同條第2、3、4項之販賣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為何歹徒敢公然刊登販毒訊息而不怕被追查?
A:歹徒雖然刊登販毒訊息,但實際寄送之貨品,卻為一般的即溶咖啡包,所以高價匯款購毒的買家,即使吃了悶虧,收到廉價的即溶咖啡包,亦不敢貿然報案,因害怕自己亦會遭到刑事追訴處罰。而本件新型的詐騙手法之所以被揭露,係因警方釣魚辦案時才赫然發現,所以民眾不得不慎。

Q:警方釣魚偵查是否為合法的辦案模式?
A: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之實務見解,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機會提供之誘捕行為,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因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亦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此種釣魚式偵查作為,既未逸脫正常手段,自為法所不禁。而所謂「陷害教唆」,則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此項犯意誘發型之誘捕偵查,因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意思或傾向之人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因嚴重違反刑罰預防目的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此種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自當予以禁止。
綜上所述,警方因釣魚偵查而取得之證據,係屬合法且具有證據能力,則可以作為將被告定罪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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