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擅自提領繼承財產,小心惹上官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4241

生活與法律-擅自提領繼承財產,小心惹上官司

 

案例:
某甲平日照料母親無微不至,母親對某甲相當信任,將存摺及印鑑章均交予某甲保管,並授權某甲可以提領其帳戶內存款。嗣母親過世後,某甲即持母親之存摺及印鑑章,至銀行將母親帳戶內之存款250餘萬元全數領出。嗣弟弟發現某甲擅自領取母親之存款而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某甲涉犯刑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

法律問題Q&A
Q:為何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會構成犯罪?
A:
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即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若要處分遺產必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將侵害其他繼承人權利,其他繼承人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Q:擅自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可能構成哪些刑責?
A:
在取款憑條上盜用被繼承人之印鑑章,屬於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若進而持向銀行行員行使,即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若非為支付被繼承人之醫療費或喪葬費用等,主觀上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同時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Q:繼承開始後,要如何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
A:
金融機構原則上會要求申請人提出存摺、存款人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填寫繼承存款申請書等文件,由全體繼承人親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臨櫃辦理,若有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則須另出具印鑑證明及委託書,委託其他繼承人代表領取,各金融機構辦理繼承存款作業標準程序可能略有不同,民眾可以向各金融機構洽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