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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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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前科?前科會影響工作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1
  • 資料點閱次數:74017

生活與法律-什麼是前科?前科會影響工作嗎?


法律問題 Q&A:
先來看看下列情形,算不算是前科呢?
1.合夥糾紛被告詐欺,經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2.開車撞傷人遭起訴過失傷害罪,經法院判拘役20日確定?
3.涉嫌竊盜罪被起訴,但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4.酒駕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Q:什麼是前科呢?
A: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均未有「前科」這個名詞,也就沒有說明什麼是前科。但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有提到「犯罪前科」一詞,第2條:「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犯罪前科…」。另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其中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都是經過檢察官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確定者,只是沒有提起公訴;而判決有罪確定,則是經檢察官起訴後,法官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所以個資法所稱的犯罪前科,須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者才算是有「犯罪前科」。所以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者,即非此所稱之「犯罪前科」。
另外,與前科有關的名稱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此條例規定的刑事紀錄證明要經判決確定的紀錄才算,與上開個資法所稱之「犯罪前科」又不相同,其範圍更小。且該條例第6條但書另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實際上沒有被抓進去關的,如非累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不會記載。

Q:有犯罪紀錄再犯罪,是否就是累犯呢?
A:
一般人可能會誤以為,只要犯過罪再犯,就是累犯。但累犯是有一定的要件,才會成立的。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Q:什麼樣的犯罪前科會影響工作呢?
A:
犯罪前科一般人是不能隨便查詢的,只有司法人員因辦案才能查。而會影響工作的情形,通常是某職業或行業須登記或具特定資格者,都會規定消極資格,消極資格例如曾犯某某罪,經判刑確定者。也就是有特定的情形,即不得擔任某個職務或從事某項工作。例如:
1、 公職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
2、 計程車駕駛─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3、 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4、 教師及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教師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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