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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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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刑事過失責任認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0103

生活與法律-交通事故之刑事過失責任認定


法律問題Q&A
Q:交通事故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A:
依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以交通事故而言,行為人最主要的注意義務就是有沒有遵守交通法規,如果行為人未遵守交通法規,以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就可能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例如:行為人騎乘機車違規闖紅燈,因此跟綠燈直行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對方受傷;行為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車道上逆向行駛,因此跟對向來車發生碰撞,導致對方受傷。但刑法之所以處罰過失行為,是因為行為人如果有盡到注意義務,就可以避免損害的發生,但行為人卻疏未注意而沒有採取防免損害發生的行為。所以,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行為人所無法預見的,自然也無法採取任何避免損害發生的措施,這時,就很難認為行為人要負過失責任。例如:被害人騎機車擦撞到路邊違停的車輛,被害人被撞飛彈到行為人所駕駛的車道上,對於行為人而言,是屬無法預見且根本來不及反應的突發狀況,在法律評價上,很可能就會認為行為人不需要負過失責任。

Q:如果被害人有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是否會影響行為人之過失責任認定?
A: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上,法官常會引用「信賴保護原則」,亦即參與交通行為的一方已遵守交通法規,可以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的對方或其他人也會遵守交通法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所導致的危險結果,行為人是沒有防免結果發生的義務,不需要負過失責任。但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前提,是行為人完全遵守交通規則而且沒有過失,如果行為人對於危險結果之發生,只要稍加注意即能認識並予以避免,法官會認為行為人仍不能免其注意義務,如果疏於注意採取避免結果發生之措施,仍可能負過失責任。例如: 行人雖違規紅燈穿越馬路,但公車司機應可查覺並及時煞停,但因分神沒有注意到行人違規穿越馬路,等到發現時已來不及煞停而與行人發生擦撞,這時,法官很可能認定公車司機應負過失責任。

Q:如果雙方均未遵守交通法規,是否會影響過失責任的認定?
A:
車禍事故的發生,通常會有肇事主因及肇事次因之分,有可能雙方同為肇事主因,或者一方為肇事原因,他方沒有肇事因素。不管行為人是肇事主因或肇事次因,只要行為人就車禍之發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就會被認定應負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罪責。至於被害人也有肇事因素部分,法官通常在量刑時會一併考量進去,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上也可以作為減輕之事由,但在刑事責任上不會因為被害人也有過失,而解免行為人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

Q:提醒交通事故發生後應注意保全現場證據,以確保將來過失責任的認定。
A:
進行交通事故過失責任的判定,前提是要能還原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均明確後,才可能以此為基礎下做過失責任判定。所以在交通事故發生當下保全證據資料非常重要,民眾可以利用手機拍照、錄影,紀錄事故現場的位置概況、擦撞位置、周邊環境等,交通事故發生時,最好等警察前來現場處理,警察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圖對於釐清肇事原因也有幫助,另外最好在車上裝有行車紀錄器,或請員警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畫面,如果剛好附近有店家監視器或有車輛經過攝錄到事故發生的經過,建議可以留下聯繫方式以便日後調取相關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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