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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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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中的著作權歸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4487

生活與法律-僱傭關係中的著作權歸屬


法律問題Q&A:
問題一:受他人雇用的員工,在受雇職務上完成創作(如研究報告或攝影或美術作品),誰是著作人?誰是著作權人?
解答:
1、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無特殊規定,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雇用人為著作財產權人。
2、 著作人可以主張著作人格權,即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但僅有著作財產權人得主張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傳輸等權)。著作人固然是創作者,但仍有可能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問題二:侵害著作財產權,構成的刑責為何?
解答:
1、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1條,第92條之條文說明。
2、除重製物為光碟之外,屬告訴乃論之罪。

問題三:雇主與員工避免著作權糾紛的對策為何?
解答:
1、雇用人與受雇人於訂定僱傭契約時,雇主即宜向員工說明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人及著作權人規定,並進一步界定何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有必要,可依雙方需求另行約定,避免誤會。
2、僱傭關係終止,雇主宜在員工離職前會談,重申約定或法條規定,核對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各項重要創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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