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給員警安全執勤環境-談妨害公務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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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還給員警安全執勤環境-談妨害公務罪
法律問題Q&A
Q、為何員警依法執行勤務,會衍生成妨害公務案件?
A:
員警在執行公務時,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會採取一些強制作為,例如:盤檢查證身分、攔停交通工具、留置管束、逮捕、拘提、搜索等作為,勢必會影響到民眾之權利或受到限制。此時,因員警與民眾立於對立之立場,若民眾不能理解或認同員警係依法執行其公務,很可能就會激化雙方之情緒,使單純的依法執行公務,因民眾一時的衝動或失慮,而演變成妨害公務案件,輕則言語辱罵,重則施以強暴脅迫等暴力行為,甚至導致自己或員警之受傷或發生死亡之結果,使自己擔負妨害公務等刑責。
Q、民眾妨害員警依法執行公務,常見觸犯哪些法令?
A:
1. 刑法第135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法再增訂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案,加重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法放寬「公然聚眾」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3.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5.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或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可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Q、員警若未依法執行勤務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有無相關責任?
A:
妨害公務罪,在保障公權力的合法行使,禁止民眾不法抵抗公權力,故員警合法執行公權力為前提要件。若員警合法執行公務,例如逮捕壓制過程,因民眾抗拒、拉扯、掙扎而造成民眾受傷,通常可以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但若員警已逾越法令權限或違法執行公務,則依個案情節仍應負刑法之傷害、毀損、妨害名譽、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另有民事損壞賠償責任及行政上之懲戒或懲處責任。
Q、民眾若質疑員警執行公務是否合法,可以怎麼做?
A: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民眾對於員警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有質疑時,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若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若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此時民眾得請求員警將異議理由做成書面交付,日後便有書面可作為依據。若民眾認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不當或違法情事,致權益受到損害,例如違法遭拘提、逮捕,可向法院聲請提審救濟,也可事後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救濟,如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也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總而言之,民眾切勿因不認同員警執行勤務之合法性,逕自施以強暴脅迫或辱罵員警之方式妨害公務之執行,不僅於事無補,也可能使自己遭致相關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