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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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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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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收到傳票怎麼辦?


法律問題Q&A
對於從來沒去過地檢署或法院的民眾,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常不知所措,甚至不知道為何會收到傳票?收到傳票可以不理會嗎?另外,現今常見有詐騙集團假冒檢察官或法院人員進行詐騙,那我收到的傳票到底是不是真的呢,會不會是詐騙集團呢?傳票是誰發的?我為何會收到傳票呢?我該怎麼辦呢?
一般民眾如果是第一次收到傳票,經常可以聽到上述的疑問,今天來談談傳喚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解答聽眾的疑惑。

Q、傳票是什麼?由誰簽發?
A:
1. 傳喚,指法院或檢察官命被告或證人等於一定日、時到達一定處所受訊問之謂。傳喚之方式,原則上以傳票送達,亦可以面告到場,或由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
【相關規定】:
(1)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2)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3)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此條文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第176條規定)。
2. 傳票由檢察官、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4項及第175條第3項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所以收到的傳票上面一定會有檢察官或法官的簽名(實務上以職章代之)
3. 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前段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所以在警方偵辦階段稱之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通知書。到了地檢署或法院,則稱之為「被告」,使用的是傳票。
4. 傳票是真的嗎?
傳票有一定的格式,上面會有承辦檢察官或法官的姓名與股別,及書記官的聯絡電話。有疑問可到就近的派出所或地檢署、法院的為民服務中心詢問,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詢問。

Q、被告之傳喚
A:
1.被告收到傳票可以不到嗎?有人說第一次沒到沒有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拘提就是由警察拿著檢察官或法官開的拘票,請你於一定的時間到場。被告如抗拒拘提,得用強制力。
2.有事無法到庭怎麼辦?
得檢附相關證明,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無法到場之正當理由證明,向檢察官或法官請假。實務上,只要是正當事由,大都會准許,並再改時間
3.有人說警方的通知書可以不用理會?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後段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所以,收到警方之通知書,仍應按時到場,以免後續可能遭拘提。

Q、證人之傳喚
A:
1.收到證人傳票可以不到嗎?
國民有作證的義務,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雖有到場,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均得處罰鍰。
【相關規定】:
(1)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2)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3)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前段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作證有錢可領嗎?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至於實際上能領多少錢,就看距離的遠近而定。

Q、為何會收到傳票?會有事嗎?
A:
1. 被告─偵查中有人對你提出告訴或告發;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收到傳票不代表一定會被起訴或有罪,偵查中尚待偵查結果。審判中尚待法院判決。
2. 證人─
(1)案件偵查中檢察官認有事實須要問證人或審判中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傳喚。例如:曾目擊人家在打架或車禍發生。或者你是案件的被害人。
(2)偵查中通常由檢察官直接訊問證人,如有對質之必要,亦可能與其他證人或被告對質。法院傳喚之證人,通常會有交互詰問的程序,即由檢察官與被告或辯護人輪流訊問證人。
(3)我出庭作證但不想與被告或告訴人見面,該怎麼辦?
偵查中可請求檢察官分開傳喚或不同庭訊問。審判中可請求法官利用指認室與被告區隔。

Q、留意戶籍地、文書不遺漏
A:
實務上常有人戶籍被遷到戶政事務所而無法傳喚之情形。其原因戶籍法第50條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故遷離戶籍地時,應記得遷戶籍,或設籍地址有人可以代收文書。才不會發生不知有地檢署或法院之傳票的情形。

Q、 我會被通緝嗎?我怎麼知道有無被通緝?
A: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第85條: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略)
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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