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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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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過年前慎防受到二次詐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026

生活與法律-農曆過年前慎防受到二次詐騙

 

法律問題Q&A:
Q:民眾受到二次詐騙的犯案手法為何?
A:
1、 詐騙集團利用被害人前次受騙案件(無論是網路購物、假稱銀行、健保局、檢警人員以各種理由要求匯款、交友遭詐騙等),想追回被騙金錢之急躁心態。
2、 因詐騙集團經由第一次詐騙,已掌握被害人的個資、匯款轉帳緣由、匯款轉帳款項金額等,故先假冒警方(如:刑事局、偵九隊、網路警察隊等)致電被害人,表示已破獲該詐欺案件,追回遭詐騙款項,之後將有被害人所屬匯出或轉帳之銀行人員進行聯絡,進而取信於被害人,使被害人心態鬆懈疏於防範,未能反向查證此次來電的真實性,最後又依來電指示,或加入Line帳號商談等方式,經對方謊稱須先以繳交「手續費」、「驗證費」、「保證金」等名義匯款,因而第二次受騙上當。

Q:如何防範自己遭到二次詐騙?
A:
1、 手機接獲來電顯示有「+」號電話者,即使看起來是市內電話,最好不要接聽,因極有可能為詐騙電話,亦即此電話是詐騙集團從境外(國際)撥打,甚至竄改電話號碼為公務機關或金融機構的電話號碼,以取信民眾;另外,如為不顯示來電號碼者,亦有可能為詐騙電話,均要多加留意。
2、 如不慎接獲此類電話,請謹記「一聽、二掛、三查」反詐騙三步驟,亦即聽完電話後,先行掛斷,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或可連結官方網站(網址:www.165.gov.tw)、165防騙宣導LINE群組(官方帳號名稱為:165防騙宣導,或ID:@tw165)及165反詐騙宣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網址為:www.facebook.com/165bear)等網路管道,獲取相關反詐騙資訊。
3、 也可依據對方表明之身分、職業,從網路上尋找該公務機關或金融機構之聯絡電話,然後自行撥打該聯絡電話進行查證,以查證是否確有警察、檢察官或金融機構查獲詐騙集團贓款,而有主動聯絡被害人一事。

Q:上列行為可能構成何種刑事責任?
A:
1、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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