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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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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755

生活與法律-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法律問題 Q&A:
Q:在何種情況下,會想要肇事逃逸?
A:
1、 因為自己是被拘提、通緝的對象,不想因此被前來處理交通事故的警方,進行查緝逮捕。
2、 因為是無照駕車、酒後或吸毒駕車,怕被查獲另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所以肇事逃逸。
3、 單純認為被害人不知自己的身分,警方也應該查緝不到,想要僥倖逃脫法律責任。
4、 沒有察覺有發生交通事故,如:因為是汽車與機車之輕微擦撞、開車時車內嘈雜,沒有察覺發生擦撞情事、機車係為閃避汽車而自摔,並未實際發生擦撞等。

Q: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避免被認定是肇事逃逸?
A:
1、 放:打開車輛閃光黃燈,並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2、 撥:撥打110報警,如有人受傷,另撥打119救護專線。
3、 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如有人傷亡,因有刑案責任問題,應保持現場完整,等救護、警方人員前來處理。
4、 移:移開車輛;僅有「無人傷亡」事故,車輛還能行駛狀況,才能將車輛於標線定位後,移至路邊。
5、 等:平心靜氣等候警察前來處理;在等候期間,當事人可以先行交換姓名及聯絡資訊,以確認事故當事人;另先在現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以保存證據。

Q:肇事逃逸行為可能構成何種刑事責任?
A:
1、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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