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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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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權益保障-告訴權行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0496

生活與法律-被害人權益保障-告訴權行使

在事件發生後,面對一連串複雜的司法程序,究竟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是很多民眾共同面對的問題。通常第一件影響未來司法程序權益的是「要不要提告」?
一般民眾常會將「告訴」誤認為「自訴」,誤以為提告就是自己要直接提起訴訟。但其實「告訴」指的是被害人表示要對犯罪行為人訴追的意思,並非要求被害人獨立進行訴訟,但為什麼被害人已經被害了,國家不主動調查,還要特別增設一個「告訴」制度呢?
其實,所有的犯罪事件只要國家知悉,原則上都會主動介入調查,並對犯罪人處以刑責。但例外有犯罪或牽涉到親屬間的情誼,或侵害的法益比較輕微,以立法者的觀點,認為這樣的案件要尊重被害人,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請求國家對犯罪人加以刑罰權,所以用「告訴制度」賦予被害人一個程序開啟的選擇權,這就是「告訴乃論」的案件。只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如果告訴權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例如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妨害秘密、毀損以及親屬間竊盜、侵占、背信等罪,都是常見的告訴乃論案件。
一、誰是告訴人?
因此,對於告訴乃論案件之偵辦,被害人有無合法行使告訴權?就是首先必須審核的程序事項,所以被害人不得不慎。但是到底那些人有告訴權?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權。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那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或得為告訴之人的告訴乃論案件呢?這時候就由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實務上有車禍案件,但被害人喪失意識未能提出告訴,被害人成年(無法定代理人)、沒有配偶時,多是由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二、如何行使告訴權
告訴權的行使,只要是告訴權人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236條所列的犯罪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向偵查機關也就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不用指明犯人是誰或是罪名,只要講明犯罪的發生經過,並提出:我要告訴或請依法處理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告訴。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常有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誤認已經到警局作筆錄就算是提出告訴 。其實在筆錄製作過程中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要提出告訴,單只就是發過程陳述,實務上通認不算提出告訴,常見的情形如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等告訴乃論案件,雖然被害人做了筆錄,但是當時因為想說要轉介調解,就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根本沒有表示出要求依法辦理訴追對方的意思,此時都不算提出告訴。
三、告訴期間計算
另外就告訴乃論的案件,期間的遵守也是重點。告訴期間從告訴權人取得告訴權後,「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6個月(一般是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例如在2月7日知道誰是犯罪人,則期間從翌(8)日起算,期間末日就會是往後推6個月的8月,相當日8日的前一日是7日,以8月7日為告訴期間的末日)在6個月內要向司法警察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一旦超過6個月,就是逾期告訴。實務上偶見有被害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報導,但要提醒大家,告訴權期間的起算是不能被保留的,尤其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權行使超過法定期間就等同於告訴權行使不合法,在沒有訴追條件的前提下,案件就無法進行偵查、審判,更遑論在後的司法程序保障。

四、告訴權行使後如何撤回
「告訴乃論」的案件由被害人決定程序開啟,同樣的在告訴權行使後被害人也可以「撤回告訴」,讓整個案件終結,但就如同告訴有期間限制,為了避免司法程序耗費,「撤回告訴」也有期間限制,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通常是在地方法院最後一次證人調查庭)前才能撤回。而且一旦「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出告訴,另外,如果犯罪人有數人的情形下,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就是常聽到的「告訴不可分」)。實務上也曾經碰到告訴權人因為與犯罪人達成和解,在和解條件未履行前就先行撤回告訴,但犯罪人卻遲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反悔想提告,卻已經喪失主張訴訟上權益的機會,又或者是只跟共犯中的一人和解,沒想到也莫名的喪失了對其他人追訴的權利!所以,在此要提醒大家,告訴權的行使與撤回,一定要謹慎行之,千萬不要讓一時的疏忽,影響了訴訟上最基本的權益。


法律問題Q&A

Q1甚麼叫做「告訴權」?

A1:
「告訴」指的是被害人表示要對犯罪行為人訴追的意思,並非要求被害人獨立進行訴訟,但為什麼被害人已經被害了,國家不主動調查,還要特別增設一個「告訴」制度呢?其實,在所有犯罪事件國家如果知悉會主動介入調查,並對犯罪人處以刑責。但部分犯罪或牽涉到親屬間的情誼,或侵害的法益比較輕微,以立法者的觀點,認為這樣的案件要尊重被害人,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請求國家對犯罪人加以刑罰權,所以用「告訴制度」賦予被害人一個程序開啟的選擇權,這就是「告訴乃論」的案件。只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如果告訴權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例如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妨害秘密、毀損以及親屬間竊盜、侵占、背信等罪,都是常見的告訴乃論案件。

Q2那些人有「告訴權」?
A2:
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權。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那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或得為告訴之人的告訴乃論案件呢?這時候就由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實務上有車禍案件,但被害人喪失意識未能提出告訴,被害人成年(無法定代理人)、沒有配偶時,多是由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Q3「告訴權」如何行使?
A3:
只要是告訴權人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236條所列的犯罪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向偵查機關也就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不用指明犯人是誰或是罪名,只要講明犯罪的發生經過,並提出:我要告訴或請依法處理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告訴。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常有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誤認已經到警局作筆錄就算是提出告訴 。其實在筆錄製作過程中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要提出告訴,單只就是發過程陳述,實務上通認不算提出告訴,常見的情形如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等告訴乃論案件,雖然被害人做了筆錄,但是當時因為想說要轉介調解,就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根本沒有表示出要求依法辦理訴追對方的意思,此時都不算提出告訴。

Q4:常聽到人家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法律追訴權可以保留嗎?
A4:
所有犯罪事件經由告訴、告發、移送或報告國家都會主動介入調查,並對犯罪人處以刑責。但就告訴乃論的案件,期間的遵守也是重點。告訴期間從告訴權人取得告訴權後,「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6個月(一般是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例如在2月7日知道誰是犯罪人,則期間從翌(8)日起算,期間末日就會是往後推6個月的8月,相當日8日的前一日是7日,以8月7日為告訴期間的末日)在6個月內要向司法警察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一旦超過6個月,就是逾期告訴。實務上偶見有被害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報導,但要提醒大家,告訴權期間的起算是不能被保留的,尤其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權行使超過法定期間就等同於告訴權行使不合法,在沒有訴追條件的前提下,案件就無法進行偵查、審判,更遑論在後的司法程序保障。

Q5:簽了和解書,是不是就算不要告了?
A5:
「告訴乃論」的案件由被害人決定程序開啟,同樣的在告訴權行使後被害人也可以「撤回告訴」,讓整個案件終結。但簽和解書不一定就能算是撤回告訴,仍然要依和解書內容是否有包含「撤回告訴」的文字才能判斷。一般制式和解書內容中「願意拋棄一切民刑事追訴權」等文字,是否就是「撤回告訴」的意思呢?實務法律見解見解不一,為了避免爭議,建議除了和解書外應另行書寫撤回告訴狀,法律效力才算完整。要特別注意的是,就同一個案件「告訴權」的行使只有一次機會,一旦「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出告訴,實務上也曾經碰到告訴權人因為與犯罪人達成和解,在和解條件未履行前就先行撤回告訴或是先簽了包含撤回告訴條件的和解書,犯罪人事後卻遲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此時反悔想提告,卻已經喪失主張訴訟上權益的機會。所以民眾在「撤回告訴」時,請務必謹慎行使權利。

Q6:犯罪行為人不只一個的時候,既然可以分別談和解,應該也可以分別提出告訴或分別撤回告訴嗎?
A6:
被害人的告訴權是因為同一個被害事實而取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一次行使就是針對全部行為人行使,同樣的,一次撤回就是全部撤回,這就是所謂的「告訴不可分」原則。所以縱使犯罪人有數人的情形下,被害人只要對於其中一人提出告訴,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其他行為人。要特別注意的是「撤回告訴」,只要對犯罪人中的其中一人撤回,效力也會及於其他共犯。所以縱使是分別洽談和解,但只要對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會及於其他尚未談妥和解之行為人,莫名的喪失了對其他人追訴的權利!所以,在此要提醒大家,告訴權的行使與撤回,一定要謹慎行之,千萬不要讓一時的疏忽,影響了訴訟上最基本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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