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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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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案除報案外,要提出告訴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1220

生活與法律-竊案除報案外,要提出告訴嗎?

 

法律問題Q&A
民眾物品遭竊後,到警局派出所報案,報案後如警方有查獲嫌犯,常會再問被害人要不要提告?很多人可能會有疑問,為何都報案了,還要我提告呢?提告就會上法院嗎?不提告就不用上法院?告了如果嫌犯不起訴或判無罪,會不會被反告誣告?到底告還是不告呢?

(一) 普通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
1. 告與不告之差別?再議權?
2. 提告後可撤回?

(二) 侵入住宅竊盜中之侵入住宅部分
1. 法律對於「住宅」之解釋─陽台?地下室?樓梯間?
2. 侵入住宅罪屬告訴乃論
3. 蜘蛛大盜─打算偷東西,從樓梯間上頂樓,準備攀降就被抓到?

(三) 破壞車窗竊盜之涉毀損罪部分
1. 毀損罪屬告訴乃論
2. 破壞車窗尚未著手偷就被抓到

(四) 親屬間竊盜則屬告訴乃論
1.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告與不告之差別?
2. 提告後撤回?

【相關規定】:
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4 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08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
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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