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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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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數位性別暴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980

生活與法律-談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數位性別暴力

 

法律問題Q&A:
Q:被害兒少以網路社群軟體line,facebook,IG,或交友軟體與網友視訊,應網友要求裸露身體性器官,或自為猥褻行為,供對方拍攝,嗣被害兒少發現前開照片、影片在社群網路流傳,網友構成何種犯罪?
A: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Q:網友要求被害人自拍裸照再傳送予對方,是否仍構成犯罪?
A: 法院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定之「製造」,自不以他製(即兒童及少年本人以外之人所製造)為必要,兒童及少年自行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而上傳者,亦該當該條項所規定之「製造」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要件。

Q:將被害人臉部照片換貼在裸露之他人身體(俗稱「換臉」),在色情網站散布,該如何處理?
A:行為人涉及之民事、刑事責任,分論如下
1.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4.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Q:遭強制性交後還偷拍影片並散布,如何適用法律?
A: 刑法第 222 條第9款(新增)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相關法律解析: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第 8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第 35 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4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二)刑法
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發現遭人偷拍、散布私密影像,該怎麼辦?
(一)不隨意刪除通話紀錄,亦不隨意封鎖對方帳號,請先螢幕截圖之方式蒐證,保全嫌疑人之帳號(含連結網址)、帳號暱稱(含大頭貼)、張貼內容等等,數位證據之保存最重要。
(二)發現被害後應勇敢向司法、社政單位求助,應正確體認性私密影像遭散佈不是自己的錯,在案件揭露以後之任何階段,無論在社工陪偵、檢警偵辦之階段,被害人均可以請求(警政、社政及檢察機關)協助,要求平台業者配合將性私密影像移除、下架、或嫌疑人之帳號為停權等處置。
(三)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38 條為訴訟參與,在審判程序中,法院在調查證據完畢,以及對於科刑範圍,均給予被害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如何預防被害?
(一)不隨意傳送性私密影像、照片予他人,不問是否為親密伴侶,亦不問有無對價。
(二)留意約會地點,避免危險情境遭偷拍而不自知。
(三)接獲他人遭散布之私密影像,確實做到不轉傳、不下載、不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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