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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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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購物、從事法律行為有效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68205

生活與法律-未成年人購物、從事法律行為有效嗎

新冠肺炎各級學校停課期間,手機、筆記電腦已成為學生族群不可或缺的裝備,也因此增加了接觸電子產品的頻率,但使用手機進行消費行為產生的糾紛也隨之增多。其中,又以未成年子女購買遊戲點數的案件最引人注意。到底幾歲的人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幾歲的人可以與他人進行法律行為?
我國「民法」「行為能力」規範一個人為法律行為之資格,亦即個人能否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而言。至於俗稱「未成年人」,包含無行為能力之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以及有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另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在109年12月25日將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110年1月13日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
依照民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為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顧名思義,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年齡及社會歷練的不足,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也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及接受意思表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但以社會現況,7到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尤其國高中生以上的學生族群消費能力不能小覷,而逛街購物已經是習以為常的消費活動,而所謂「消費」就是締結買賣契約,如以前述法律規定,難道這些購物行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才能生效嗎?當然不是。其實立法者考量到這些日常生活會產生的不便,針對以下行為作出特別規定:
(1) 單純受益之行為,也就是不需負擔任何義務或是付出任何對價,如:收紅包或生日接受賀禮(民法77條)、
(2) 依其身分及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像搭車、至超商購買必需品或前往書局買書籍文具等,都有行為能力(民法77條)、
(3) 特定財產處分權,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如零用錢、悠遊卡內儲值金額或父母交付使用的禮券等等(民法84條)、
(4) 獨立營業之允許,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民法85條),如經營網拍,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與此交易有關之行為即有行為能力。
(5) 強制有效行為,如果限制行為人以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其法律行為有效(第83條)。畢竟限制行為能力的區隔本來是為了保護目的而存在,但如果限制行為人已經可以使用詐術,讓交易的相對人或善意第三人相信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智識已可認為超越該年紀所以受保護之範圍,而缺乏受保護的必要性。

那未成年子女購買遊戲點數、裝備的行為有效嗎?
依現行《民法》規定,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購買遊戲點數,其購買行為無效;7歲以上、20歲以下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購買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但實務上因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外行為最容易產生的糾紛,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與他人交易時,有沒有民法第83條「強制有效行為」的適用?
如在申登網路或遊戲時已強制要求使用者登錄年籍資料,並有年齡要求,此時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申登帳號時留下假資料(如佯為已成年),此時網購或因電玩遊戲而生的其他交易,可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施行詐術,因為對一般毋庸面對面的交易,交易相對人應該能夠信賴其面對的是經過平台認證的成年人;但如果平台並無此類認證機制(如不要求須成年才能申登帳號),此時建議留下交易歷程記錄作為佐證。但如果無法證明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施詐,甚至是面對面或需查核身分證等,交易相對人既已知悉行為人未滿20歲,相對人又未多做查證,此時就應循民法第80條規定,催告法定代理人承認。
而因應層出不窮的爭議,經濟部公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第2項規定,「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使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未經同意購買遊戲點數時,有一退費的管道。但應特別留意的是,申請退還的範圍限於尚未使用之點數,若點數已使用,則無法退費。以線上遊戲儲值機制來說,消費者幾乎都會將所購買的點數立即轉換成遊戲內之服務或裝備,結果就是無從退款。
要提醒家長,一般未成年子女於申辦google帳號、臉書帳號時,為符合業者年齡要求或填寫不實資料,如果是經由帳號登錄遊戲,業者可能因此主張有民法第83條「強制有效行為」的適用。另外父母或為求便利或將google帳號綁定自有信用卡進行交易,或以手機門號設定小額付費,而未察覺多數網路遊戲或自動轉 google play或經由apple pay系統購買,加載遊戲點數、購買裝備(或人品值),父母事後要舉證證明是未成年子女所為,有相當的難度。尤其目前線上遊戲不論是儲值或是購買裝備,都會轉入結帳頁面,部分支付平台均會要求輸入密碼或通過驗證程序,來確認為持卡人或是小額支付申辦人所消費,當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經父母同意下,輸入父母之密碼或進行驗證,等同以父母的名義交易,法律行為屬於《民法》上的無權代理。但因業者屬於善意第三人,因「無權代理」造成的損害,也可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訴請限制行為能力人賠償。換句話說,家長雖得以小孩無權代理為由,主張契約無效而不付款,但未成年子女卻另外要對業者負擔賠償責任,請求一來一回間,幾乎達不到退款目的。在此建議家長們應在避免告訴子女線上付費之密碼(或是共通性密碼),也要設定多元付款之驗證方式(如善用google play或是iphone內建項目設定),才能有效預防類似爭議,幫助子女建立正確的網路消費觀念。


法律問題Q&A
Q1甚麼叫「行為能力」幾歲才算成年?
A1
我國「民法」的「行為能力」規範一個人為法律行為之資格,亦即個人能否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而言。
我國現行民法就「行為能力」原則分成三段:
1. 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
2.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現制未滿20歲),有限制行為能力。但109年12月25日將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110年1月13日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
3. 20歲以上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
俗稱「未成年人」,包含未滿7歲以及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顧名思義,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年齡及社會歷練的不足,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也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及接受意思表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Q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及接受意思表示,一定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嗎?
A2
以社會現況,7到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尤其國高中生以上的學生族群消費能力不能小覷,而逛街購物已經是習以為常的消費活動,而所謂「消費」就是締結買賣契約,如以前述法律規定,難道這些購物行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才能生效嗎?當然不是。
立法者考量到這些日常生活會產生的不便,針對以下行為作出特別規定:
(1) 單純受益之行為,也就是不需負擔任何義務或是付出任何對價,如:收紅包或生日接受賀禮(民法77條)、
(2) 依其身分及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像搭車、至超商購買必需品或前往書局買書籍文具等,都有行為能力(民法77條)、
(3) 特定財產處分權,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如零用錢、悠遊卡內儲值金額或父母交付使用的禮券等等(民法84條)、
(4) 獨立營業之允許,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民法85條),如經營網拍,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與此交易有關之行為即有行為能力。
(5) 強制有效行為,如果限制行為人以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其法律行為有效(第83條)。畢竟限制行為能力的區隔本來是為了保護目的而存在,但如果限制行為人已經可以使用詐術,讓交易的相對人或善意第三人相信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智識已可認為超越該年紀所以受保護之範圍,而缺乏受保護的必要性。

Q3那未成年子女購買遊戲點數、裝備的行為有效嗎?
A3
依現行《民法》規定,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購買遊戲點數,其購買行為無效;7歲以上、20歲以下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購買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但實務上因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外行為最容易產生的糾紛,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與他人交易時,有沒有民法第83條「強制有效行為」的適用?
如在申登網路或遊戲時已強制要求使用者登錄年籍資料,並有年齡要求,此時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申登帳號時留下假資料(如佯為已成年),此時網購或因電玩遊戲而生的其他交易,可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施行詐術,因為對一般毋庸面對面的交易,交易相對人應該能夠信賴其面對的是經過平台認證的成年人;但如果平台並無此類認證機制(如不要求須成年才能申登帳號),此時建議留下交易歷程記錄作為佐證。但如果無法證明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施詐,甚至是面對面或需查核身分證等,交易相對人既已知悉行為人未滿20歲,相對人又未多做查證,此時就應循民法第80條規定,催告法定代理人承認。

Q4 對業者有相關規範嗎?
A4
因應層出不窮的爭議,經濟部公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第2項規定,「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使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未經同意購買遊戲點數時,有一退費的管道。但應特別留意的是,申請退還的範圍限於尚未使用之點數,若點數已使用,則無法退費。以線上遊戲儲值機制來說,消費者幾乎都會將所購買的點數立即轉換成遊戲內之服務或裝備,結果就是無從退款。


Q5 家長有避免的辦法嗎?
A5
要提醒家長,一般未成年子女於申辦google帳號、臉書帳號時,為符合業者年齡要求或填寫不實資料,如果是經由帳號登錄遊戲,業者可能因此主張有民法第83條「強制有效行為」的適用。另外父母或為求便利或將google帳號綁定自有信用卡進行交易,或以手機門號設定小額付費,而未察覺多數網路遊戲或自動轉 google play或經由apple pay系統購買,加載遊戲點數、購買裝備(或人品值),父母事後要舉證證明是未成年子女所為,有相當的難度。尤其目前線上遊戲不論是儲值或是購買裝備,都會轉入結帳頁面,部分支付平台均會要求輸入密碼或通過驗證程序,來確認為持卡人或是小額支付申辦人所消費,當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經父母同意下,輸入父母之密碼或進行驗證,等同以父母的名義交易,法律行為屬於《民法》上的無權代理。
但因業者屬於善意第三人,因「無權代理」造成的損害,也可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訴請限制行為能力人賠償。換句話說,家長雖得以小孩無權代理為由,主張契約無效而不付款,但未成年子女卻另外要對業者負擔賠償責任,請求一來一回間,幾乎達不到退款目的。在此建議家長們應在避免告訴子女線上付費之密碼(或是共通性密碼),也要設定多元付款之驗證方式(如善用google play或是iphone內建項目設定),才能有效預防類似爭議,幫助子女建立正確的網路消費觀念。

Q6小孩亂買遊戲點數,父母想退款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A6
1. 如果未使用完畢,依《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第2項向遊戲業者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2. 先向消基會申訴
3. 向法院提告主張確認契約無效或無權代理訴請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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