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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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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5240

生活與法律-跟蹤騷擾防制法簡介

法律問題Q&A:
Q1:為何要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
A:
根據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3大威脅分別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分別有其適用之對象及犯罪構成要件,針對跟蹤騷擾行為有另訂專法之必要。

Q2:新法之跟蹤騷擾行為有哪些?
A:
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共有8種行為樣態: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Q3:本法保護之對象,只有被害者本人嗎?
A:
不是的,對於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均為本法保護之對象,且其跟蹤騷擾行為不必需與性或性別相關。

Q4:依據本法,國家公權力對於不法跟蹤騷擾之作為有哪些?
A:
1.警察機關之書面告誡: 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經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時,應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2.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有效期間屆滿前,被害人、檢察官與警察得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
3.法院為預防性羈押:若檢察官認為行為人攜帶凶器跟騷、違反保護令之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可以向法院聲請為預防性羈押。
4.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
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
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Q5: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之種類如何?
A:
1.禁止相對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3.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4.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Q6:跟蹤騷擾行為之罰則如何?是公訴罪或告訴乃論罪?
A: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為告訴乃論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跟騷行為犯罪者,為公訴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Q7:家庭成員間之跟蹤騷擾行為也是適用本法嗎?
A:
不是,家庭成員之間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其家庭成員之定義、不法行為態樣(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等等,均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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